來源:濟南日報
2018-04-07 09:21:04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公布山東省需要村(社區)開具的證明材料清單的通知》,“曬”出了需要村(社區)開具的12項證明材料。
為破解“證明之困”,我省開展了“減證便民”行動,匯總形成《山東省需要村(社區)開具的證明材料清單》。該清單共包含12項具體證明材料,分別為:
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有關受災情況的評議意見及其他材料;
死亡證明;
男職工配偶所在村(社區)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
村(居)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議及公示圖片;
村集體同意將本村集體土地的房產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證明;
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證明;
村(居)民委員會對鄉村規劃的意見;
村(居)民委員會對垃圾傾倒場(點)的意見;
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證明;
病殘兒情況證明;
經濟困難證明
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書。
凡未列入清單的證明材料,在山東省范圍內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區)予以開具。對于省外及非政府機構要求申請人提供村(社區)開具的證明材料,由市、縣(市、區)指導村(社區)本著方便群眾、實事求是的原則,酌情合理予以開具,防止出現“一刀切”現象、給群眾辦事帶來新的不便。
(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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