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18-05-03 14:26:05
醫療機構不得誘導誘騙患者接受或購買藥品
青島新版《醫療機構價格行為規則》下月實施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記者5月2日從市物價局獲悉,修訂后的《醫療機構價格行為規則》6月10日起實施。
新版《規則》增加了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相關要求。特需醫療服務是基于基本醫療服務之外,根據患者特殊需求而設立的醫療服務項目,《規則》對特殊需求醫療服務明確了相關要求,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特需醫療服務及其他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具體服務項目,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強調了醫療機構提供特需醫療服務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簽訂《協議書》,提供特需病房不得超過開放床位數的10%、特需病房應當相對固定等。同時,增加了禁止性規定。如:醫療機構不得誘導、誘騙患者(或家屬)接受或購買藥品;嚴禁自立收費項目、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
修訂后,《醫療機構價格行為規則》明確了市及區(市)兩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范圍。市價格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的三級醫療機構、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行為實施管理;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區(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行為實施管理。明確了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的部分基本醫療服務以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的,應當執行規定的項目內涵和收費標準。明確了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即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零售藥店購買藥品。
《規則》還對公示環節提出了更加具體要求。比如,增加了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的管理及公示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可以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應當公示執行文號、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明碼標價;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藥品價格公示要求也更加具體。《規則》特別對公立醫療應當公示“本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含二類疫苗,中藥飲片除外),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實行零差率銷售;銷售中藥飲片按照順加不超過25%的加價率制定銷售價格”字樣,對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均應公示執行文號等。強調了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應當公示項目內涵,避免了因信息不對稱,使患者因對醫療服務項目具體服務內容不了解產生糾紛,同時公示項目內涵有利于群眾對醫療機構提供的具體服務實施監督。
2014年以來,國家先后放開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及絕大部分藥品價格,市物價局出臺了《醫療機構價格行為規則》。隨著我市醫療改革的深入,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含二類疫苗,中藥飲片除外)全面實行零差率銷售、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進行了調整,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按病種收費等文件相繼出臺,為更好發揮《規則》的規范指導作用,市物價局、市衛計委決定對原《規則》進行修訂。(記者 周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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