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8-05-21 10:02:05
原標題:《威海市居民戶口遷移管理辦法》下月執行
近日,威海市政府印發《威海市居民戶口遷移管理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印發的《威海市居民戶口遷移管理辦法》自新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威海市居民戶口遷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居民戶口管理,促進人口合理流動,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向城鎮遷移戶口和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鎮遷移戶口的,適用本辦法。
本市城鎮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遷移戶口的,按照現行遷入地戶口遷移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居民戶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民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本市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一)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或者已經簽訂網簽預售合同和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租住房管部門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登記常住戶口時,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一并登記。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合法穩定就業。
(一)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考錄、招聘和調動的;
(二)中國公民取得《威海市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的;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本市大中專院校和技工院校按照國家計劃統一招收的新生或者經省級高等教育主管部門批準轉到本市學習的學生;
(五)投資經商、興辦實業,有合法穩定經營場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申報年報并且公示的;
(六)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在當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城鎮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另一方的;
(二)本市農村子女或者市域外未婚子女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的;
(三)本市夫妻一方服兵役,另一方投靠其中一方父母的;
(四)父母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子女的。
第八條在城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法人機構以及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等非法人組織設立集體戶的,不限制集體
戶人數。合法穩定就業人員可以在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在公安派出所設立社區集體戶,既不符合家庭戶又不符合單位集體戶落戶條件的外來人員可以在社區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城區是指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建制鎮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2015年9月29日市政府印發的《威海市居民戶口遷移管理辦法》(威政發〔2015〕20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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