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5-24 08:36:05
昔日同窗結成愛侶,本是美好婚姻一種。可山東濟南市章丘區一男子李某跟往日女同學夏某訂婚才3個月,便將女方夏某打傷入院。夏某及其家人認為婚前動手,婚約必須解除。李某對此不以為意,但聲稱彩禮必須返還。雙方協商未果,李某遂訴至法院。近日,濟南中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應當返還;但雙方共同生活近兩年,且男方動手打人存在過錯,遂依法酌定改判夏某退還60%的彩禮費。
章丘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初,年僅18歲的男孩李某跟比自己年長一歲的女孩夏某從同學關系發展為戀人關系。中學畢業后,二人搬到一起共同生活。兩家父母見孩子青梅竹馬,彼此知根知底,遂按當地風俗,于2016年1月15日在兩名媒人及雙方親友的共同見證下,為李、夏二人舉行了訂婚儀式。
訂婚當天,男方父母通過媒人給付女方夏某1.2萬元的三金購置款、3.18萬元的彩禮費及3600元的改口費。夏某亦按風俗當天回禮2000元。可李、夏二人訂婚后的生活不如人意,他們時常因生活瑣事起爭執,這讓雙方父母極為頭疼。同年3月18日晚,訂婚僅三個多月,李、夏二人又因瑣事大聲吵罵,李某一氣不過,抓住夏某揮手就打(已另案處理)。事后,夏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夏某因此次事件左耳鼓膜穿孔。入院治療十天,出院后,遵醫囑靜養一個月。李某、夏某二人終因此事解除婚約。
案件一審期間,李某稱,婚約可以解除,但前提是夏某需返還彩禮費、訂婚后購置電動車等各種花費支出約6.3萬元。夏某則稱,畢業后即與李某同居,導致婚約解除全因李某動手在先,自己無過錯,不應返還彩禮費。
原審法院認為,彩禮是我國男女之間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根據風俗習慣在婚前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錢財。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彩禮的,若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法院應予以支持。 本案中,男方李某以結婚為目的,按當地風俗在訂婚當日贈送彩禮給女方夏某,雙方建立婚約。現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要求解除婚約關系,致使男方贈送彩禮締結婚姻的目的未能實現,男方訴請女方返還彩禮,于法有據,法庭予以支持。根據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雙方提交的媒人證言,證實夏某當日收到李某給付的彩禮款(含三金首飾款)4.38萬元,夏某當天返還2000元,剩余4.18萬元。李某所主張的改口費、訂婚后的相互往來花費、電動車購置費等均系贈與性質,該部分不屬于彩禮范疇,法庭不予支持。夏某與李某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雙方同居時間已近兩年,且李某毆打夏某導致婚約解除,存在一定過錯,一審法院遂酌定判決夏某返還彩禮款的70%即2.9萬元為宜。
案件宣判后,夏某不服,以原審判決返還70%彩禮費過高為由上訴至濟南中院,訴請撤銷一審判決。濟南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上訴人夏某與被上訴人李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李某要求夏某返還彩禮,夏某應予返還。鑒于雙方共同生活近兩年,且李某毆打夏某導致婚約解除,亦存在一定過錯,二審酌定改判夏某返還彩禮款項60%即2.5萬元。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崔巖 馬云云 通訊員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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