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18-06-07 21:10:06
膠東在線6月7日訊(記者 侯嘉偉 通訊員 王雪愛 周國卿)近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的康某、姜某被移送起訴。
2018年2月11日,芝罘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一起尋釁滋事事件中,遭到犯罪嫌疑人康某毆打,康某被刑事拘留,2月22日被逮捕。2018年1月7日,龍口市公安局東萊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一起糾紛警情時,遭到姜某毆打、恐嚇、謾罵,當日姜某因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這是近期公安機關處理的侵犯民警執法權益的兩起案件。
隨著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民警執法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有些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對民警的執法行為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出現辱罵、襲擊民警的行為。4月20日,奇山派出所民警出警時,犯罪嫌疑人姜某將民警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打掉、撕扯民警衣服將其左前臂咬傷。當日,犯罪嫌疑人姜某、田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同月,興隆街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一起尋釁滋事警情時,民警在口頭傳喚嫌疑人馬某過程中,其朋友李某不聽民警勸告,用手抱住馬某,嚴重阻礙民警執法。當日,李某被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五百元;2月14日,龍口市東萊街道村民黃某以自身財物被偷為由到龍口市公安局東萊派出所報案,在辦案民警對其調查詢問后,黃某以撕毀筆錄、無理吵鬧、用手機拍錄像等方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當日,黃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龍口市局依法給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侵犯民警執法權益不僅是辱罵、恐嚇執法民警,阻礙民警調查取證、拒絕或者阻礙民警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行為也包含在內。對此,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條文,明確賦予人民警察正當的執法權力,并且針對辱警、襲警等侵犯執法權威的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公安民警履行執法職能,維護的是國家法律尊嚴、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升民警執法質量,維護民警的執法權威,也是調動民警工作積極性,提高隊伍凝聚力、戰斗力,推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近年以來,煙臺市公安局將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作為工作重點,職能部門定期組織對各地維權案件的發案、辦理等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加強對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保護,有力維護了廣大民警特別是基層一線民警的正當執法權益。2017年以來,先后督促辦理侵害民警執法權益案件404起,其中辦理涉嫌妨害公務刑事案件159起,辦理阻礙執行職務行政案件245起。
法律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七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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