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18-06-29 10:15:06
揭開“共富神話”面紗
萊西檢察院辦理傳銷組織“善心匯”騙局案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發展多達9層的301名“下線”,涉案447萬余元,這場傳銷騙局竟出自一位50多歲的農婦之手!
這場騙局,也是曾涉及多省市的大型傳銷組織“善心匯”慈善大騙局的一部分。
萊西市檢察院目前正在辦理的此案,揭開了這個打著“共富”旗號、騙取巨額財物的傳銷組織“面紗”。
案情:
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張蘭(化名)是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農村婦女。目前,萊西市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其依法批準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這個張蘭是如何在僅僅一年時間里,成為“善心匯”“高級會員”?又是怎樣經營這場傳銷騙局的呢?
2016年9月,張蘭在“善心匯”平臺注冊并開始投資,通過微信等發送宣傳“善心匯”的信息,發展下線,逐級升級為善心匯A輪功德主層級,并以購買“善種子”的名義要求下線會員繳納開戶費用等。她通過發展下線“善心匯”會員獲取“動態收益”以及向下線轉售“善種子”、“善心幣”獲利。在該案長達76頁的審查報告里,有這樣一段來自張蘭的話:“公司有一項業務是說‘幫助貧困’的人,布施分為貧困區,小康區,富人區,大德區,德善區……。如小康區一次投入一萬元至三萬元,一個周期一個半月左右,如果投入30000元,一個半月后、前五輪能得到20%的收益、也就是6000元的收益……。”
從張蘭的話中可以看出,“善心匯”打著慈善的名義編織了一個“共富神話”:會員只要按一定標準投資,可以很快收回本金,并獲取高額回報。同時,通過不斷發展下線,隨著會員層級提高,還有源源不斷地獲利。她的“經營招數”主要有——
第一招:“動之以情”。張蘭首先把自己的家人和親戚朋友拉進來注冊成為“善心匯”的會員,進行投資,通過經常與朋友走動、拉家常將話題轉到加入“善心匯”這個平臺上。對朋友宣稱“善心匯”是互助平臺,能夠救助殘疾人,行善的同時自己也能賺錢。她還將目標瞄準了那些同鄉、無業游民,以幫助他們賺錢為由,引導他們加入“善心匯”,并且幫助他們管理賬號。
第二招,“曉之以理”。張蘭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發她的讓人投資的相關鏈接,并建立“善心匯”群,群里有三四百人,作為群主,每天都會在群里發一些“善心匯”講課的音頻或者視頻,同時在朋友圈發布“善心匯”公司救助殘疾人的照片來增加信服力。她常灌輸說:“投資善心匯公司,既能行善,又能賺錢,何樂而不為?……”
第三招,“誘之以利”。按照張蘭的宣揚,該公司的“扶貧”產品給出非常高的收益,最短一個周期7-10天,月收益最高達50%,同時,布施之后100元人民幣能得到一個善金幣,善金幣可以在公司的商城里購物。如果發展下線,直推下線能得到下線投資額6%的收益等。
在審查中,張蘭供述道:我推薦很多人加入善心匯公司,目的就是為了盈利。
“我認識張蘭,她讓我加入善心匯公司,說能掙錢,結果我投資了3500元,一分錢都沒有回來。”“張蘭讓我加入的,我的善心匯用戶名、賬號和密碼,具體情況我不清楚,都是張蘭給我們操作的。”“我只知道善心匯公司,全名我不清楚,張蘭只是簡單給我介紹了善心匯公司的情況,善心匯公司是扶貧的,做好事的,關鍵是能掙錢。”……被害人大多對“善心匯”不了解,而且很多人投了錢也再也沒有拿回來。
審查發現,“善心匯”組織的會員盈利,只是依靠后續會員的資金進入、來支撐前期會員的大額盈利,屬于典型的傳銷組織。公司宣傳的“扶貧濟困”實際是將少數受助的窮人、殘疾人作為宣傳工具,借以達到誘騙更多人加入的目的。
提醒:
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等為幌子的大型傳銷組織“善心匯”曾禍害多省市,去年7月,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全國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對廣東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天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犯罪問題進行查處,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捕或起訴。
也許有人要問:在信息傳播高度發達的時代,為什么“善心匯”仍然能夠依靠看似簡單的騙局欺騙眾多受害者?歸根結底,傳銷騙局的產生還是利用了人們“趨利”的心理。300元低門檻的入門費,符合一些人的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有慈善的名義,讓人們覺得自己是在做好事;而各種返利物品和高額回報則讓人越陷越深......“善心匯”就是通過虛假宣傳和包裝、拉人頭、封閉洗腦等,迅速蔓延。
“善心匯”傳銷騙局現已經被打破,但是,人們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因為“騙局”也許會“改頭換面”再出現……
檢察官提醒大家,只要涉及到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獲得高額回報這種形式的活動,不論打著什么樣的旗號,都不要輕易涉足。一旦陷入傳銷騙局,坑害的不僅是你自己,更是整個家庭,而且影響社會穩定。
檢察官指出,近年來,傳銷犯罪案件持續高發,不法分子不斷變換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愛心慈善”“虛擬貨幣”“電子商務”“微信營銷”等各種名目,策劃、組織傳銷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司法機關將繼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同時,提醒廣大群眾提高防范意識,不被高利誘惑,自覺抵制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共同維護好經濟社會秩序。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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