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8-07-11 08:25:07
近日,山東省威海榮成市民張強來到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保險公司將把3萬元保險金打入他的賬戶,一個懸在心頭的疙瘩終于解開。作為申請執行人,他再也不用生活在尋找老賴的迷茫中了。為應對執行風險,山東部分市實施了執行保險制度,申請執行人可自愿投保,在被執行人沒有償還能力時,由保險公司代為給付。
3萬元以下
可以申請買保險
張強和李維在榮成發生交通事故,經榮成交警大隊認定李維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強將李維訴至榮成法院索要賠償,經榮成法院審理判決,李維應支付各項費用共計3萬元,隨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但李維一直下落不明且逃避執行,執行法官對其財產進行查控后也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至今無法執行。
“執行也是有風險的,這就是一起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榮成法院執行指揮中心主任姜寶超說。
如何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今年4月,威海法院實施執行保險制度,引入小額執行案件責任保險,針對立案標的額為3萬元以下,申請人自愿購買保險,在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在被執行人確無償付能力時,由保險公司代為給付。
也就是在執行案件中,不論是否可以執行到位,只要當事人自愿,都可申請這一險種,經保險公司審查確認后,當事人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將保險金額匯給當事人,這樣就把執行不能的風險轉移給了保險公司。如果案件執行到位,再由保險公司受領執行款。
得知法院推行小額執行案件責任保險,張強決定購買保險來轉移風險。他先是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提交相關材料,經保險公司審查符合條件。雙方將于近期簽訂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張強支付20%的保費,緊接著就能受領保險公司的3萬元保險金。如果李維的財產執行到位,再由保險公司追償。
聯合信用懲戒作保障
保險公司事后追償
實踐中,像張強這樣遇到高執行風險的案件并非一兩件,申請了強制執行并非就是萬事大吉,許多案件在執行中會遇到多種不確定性,法院在窮盡各種執行措施后,仍然無法及時執行到位,執行法院一般將風險較高的情形大致分為幾類,包括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無力賠償;被執行人故意逃債下落不明、查無財產;交通等意外事故導致被執行人無力賠償;申請執行人未采取保全措施;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規避逃避執行;地方保護主義導致跨區域執行案件難度增加等。
“這類案件幾乎等同于執行不能案件,難以解決的案件才進入執行程序,在全部執行案件中占很大的比例,一般來說占比在三四成。”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二庭庭長周明強表示。
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業風險,“我們在日常案例中發現,一些涉民生案件都是小額案件,相當一部分在十萬元以下,如果執行不了,法院耗時費力老百姓還不滿意。”周明強介紹,為了標的額兩三萬元的案件,法院常常要付出大量司法資源,甚至要跨省執行。
為此,法院決定聯合人保公司推出小額執行案件責任保險,以解決群眾密切相關小額案件。
對張強而言,購買執行保險后,短期內就能領到保險金,不但節省了時間,也不用再遲遲等待執行結果,承擔執行風險了。
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在實施了聯合信用懲戒制度后,保險公司雖然代為給付,但被執行人在有能力的情況下還是要償還給保險公司。
周明強說,“申請執行人拿到保險金,保險公司收取保費,部分被執行人為了免除失信懲戒也會選擇償付到位,執行法院也避免了在大量小額案件上浪費司法資源,可謂一舉多得。”
小額責任執行保險
限額或將提高
目前,威海法院已有三起案件的申請執行人通過小額保險領到了執行款,其中威海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也很有典型性。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被告侯某以公司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譚某借款9萬元,侯某向譚某償還6萬余元后,余下的2萬余元借款始終拒不償還,譚某將侯某訴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侯某逾期仍未償還借款,譚某向法院申請立案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侯某還是不還錢。即便被司法拘留15天,侯某仍態度強硬。
譚某在得知小額執行案件責任保險這一消息后決定試一試,在向保險機構提出申請并繳納案件標的額的20%即4000余元保費后,不久便接到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通知其領取2萬余元保險金。放下電話,譚某說:“案子的執行款總算是有著落了,可比我整天找人、要財產要省心得多。”
周明強認為,小額執行保險的引入給執行工作不少啟示,“應該通過執行制度創新系統地解決執行中的頑疾,執行不能案件反映的往往是商業風險,商業風險應當也有商業解決之道。”3萬元的“限額”是法院與保險公司初步協商的結果,“以此來試點,如果成效顯著,下一步小額責任執行保險的數額可能拓展到5萬元、10萬元。”(馬云云 崔巖 曲衣羽 曾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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