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8-10-12 23:49:10
青島新聞網10月12日訊(記者 朱穎)今天上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三部門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通知將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統籌建設、并軌運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新建項目統一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性質上報建設計劃、履行審批程序、組織規劃建設、安排補助資金、享受支持政策。各區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通知主要針對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
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應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保障性住房并軌實施細則。
申請標準:需要滿足三大條件
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低收入戶籍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統一按以下標準執行: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單身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額,下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3平方米;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條件、尚未取得實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租賃補貼: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家庭財產不超過家庭年收入標準上限的4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標準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市區戶籍家庭申請審核程序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監督服務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保障性住房申領資格核準事項下放的規定,調整保障性住房申請程序。調整市區戶籍家庭申請審核程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進行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房屋、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公示期為5日)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將初審資料轉至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完成收入、財產、婚姻狀況核查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和資料轉至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
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向申請人發放準予登記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并軌政策銜接: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逐步完善
老人老辦法:對持有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憑證、且未購買的家庭,可在準予登記憑證有效期內申購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在準予登記憑證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規定的申請標準等其他要求申請年度復核,復核通過后仍核發原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準予登記憑證。準予登記憑證在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房源情況全部公開銷售后失效。屆時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新人新政策: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對于市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項目,在公開銷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可按規定購買。
統籌房源使用。各區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項目建成后,在優先解決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的基礎上,將剩余房源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房源調劑使用。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對達到配租條件的房源及時組織實施配租。對已登記家庭基本實現實物應配盡配的基礎上,應集中公開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和騰空舊房,定期對新增登記的家庭按照綜合評分和申請時間先后順序,組織實施常態化配租,切實提高房源使用效率。
市住房保障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市區房源的統籌管理,市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區級為主,市區統籌”的原則,在優先解決本區申請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的基礎上,剩余房源應在市區范圍統一調劑使用。
完善租金定價機制 實行差別化租賃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場租金標準并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低收入戶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實行以下差別化租金標準: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的家庭,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標準低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項目租金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財政部門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積與原房面積的差額部分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繳納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對保障家庭的住房和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調整、確定承租家庭享受的租金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但確無其他住房的,經審核批準后可按照市場租金繳納房租。
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籍家庭配租,且租金標準執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差別化租金標準的,區財政應對社會投資單位予以適當補貼。
建立特殊困難家庭租金減免機制
政府投資建設和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因特殊情況造成支付房租特別困難的(實際負擔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群體),應提報人社部門認定的大病醫療救助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請租金減免,區住房保障機構應自收到承租家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民政、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對承租家庭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情況屬實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機構予以登記,并在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后,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租金減免認定書,特殊困難家庭持租金減免認定書到區房產經營單位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特殊困難家庭租金減免額度為實際負擔租金標準總額的50%,減免期限原則上為1年。其中對大病救助群體實行的租金減免,減免期限應與大病救助期限一致,最長期限為1年。超過減免期限仍需申請租金減免的保障家庭,應于減免期限到期前1個月重新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不再符合特殊家庭租金減免條件的家庭,區房產經營單位應按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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