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膠東在線
2018-09-18 07:37:09
8月18日,中央印發(fā)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并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修訂后的《條例》政治性更強,內(nèi)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煙臺市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室副教授隋海燕認為,這次新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提高了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針對性。隋海燕說:“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黨的紀律建設的指導思想,體現(xiàn)了修訂工作本身的與時俱進。這一條款的修訂是《條例》整體修訂的邏輯起點和思想脈絡。”
《條例》對一些違紀行為作出了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規(guī)定,從嚴處分彰顯“越往后越嚴”的震懾作用。隋海燕說:“如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修訂前對此款的處分規(guī)定為‘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在扶貧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通過對條例‘六個從重加重’的修訂,紀律的紅線劃得更為堅定、更為清晰。”
在以往的基層執(zhí)紀實踐中,一些紀檢干部仍然存在不少困惑,對紀法銜接條款中部分條款如何運用存在疑問,《條例》修改后,紀法銜接條款將更加完善。隋海燕說:“比如:第三十條規(guī)定,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比修訂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修訂內(nèi)容充分吸收監(jiān)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適應了當前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動黨內(nèi)紀律建設與監(jiān)察法的銜接,避免出現(xiàn)工作空白或規(guī)則沖突,讓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法律懲治有效銜接,形成一個有機整體。與此同時,這些內(nèi)容修訂更加體現(xiàn)了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原則,對全體黨員的行為約束和法紀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黨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黨規(guī)黨紀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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