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眼
2018-10-18 09:55:10
該提交的證據事先不提交,在庭審過程中搞“突然襲擊”,結果讓另一方和法官毫無準備,給質證帶來困難,造成訴訟延遲。
近日,歷城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起民事案件,原告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逾期舉證被法庭予以訓誡。
法眼君提醒,在訴訟過程中,舉證不能任性!“逾期舉證”,可是要付出代價的!
措手不及!
法庭上突然提交證據
案件系一起建設工程糾紛,法院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及應訴通知書時,已經同時向當事人送達了舉證通知書,按照規(guī)定,原告如有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但直到開庭當日,才當庭提交鑒定申請書。法官當庭責令原告說明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的理由,原告未能說明存在正當事由。
根據法律規(guī)定,至本案開庭時,舉證期限已屆滿,原告當庭申請鑒定屬于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合議庭當即休庭進行評議,決定是否準予其申請。
2018年10月11日,合議庭經評議形成一致意見后,再次開庭審理。
庭審中,針對原告提出的鑒定申請,合議庭認為其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其超出舉證期限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合議庭責令當事人對此進行說明后,原告不能說明正當理由。
合議庭認為,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鑒于該申請對本案涉案工程造價的鑒定可能影響本案基本事實的認定,根據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下決定:1.對原告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逾期舉證的行為予以訓誡。2.受理原告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的鑒定申請。
受到訓誡的當事人及代理人對合議庭的處罰未提出異議。目前案件已經啟動鑒定程序。
逾期舉證
會面臨怎樣的后果呢?
在實踐中,經常遇有當事人拖延舉證的情況,而根據法律對“舉證時限”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依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分別向原告、被告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中明確指定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同時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等情形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措施和辦法。
但實際情況是,仍有很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視若未見,對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置之不理,舉證非常“任性”。甚至有些當事人心存惡意,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故意不提供證據,在庭審中再突然提交,以達到拖長審理周期或“證據突襲”的目的。
針對這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僅明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還明確了“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則更是一步細化了對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不同處理方式。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訓誡、罰款。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通訊員 馬悅靜)
(壹點號: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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