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8-11-24 11:20:11
盡管過去了2年多,但今年51歲的老文(化名),依然對6萬元的稅款耿耿于懷。
在山東省嘉祥縣黃垓鎮的畜牧產業園,老文經營著一家牛羊專業合作社。
他告訴記者,2015年8月,在當地綜合治稅過程中,他繳納了一筆6萬元的稅款。之后,他多次跟鎮政府財政所索要稅票,直到2016年9月,他才收到了一張6萬元的“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
老文說,自己在2014年成立了一家養殖場,2016年變更為牛羊合作社,主營范圍是牛羊驢的飼養和銷售。2015年上半年,自己收到當地鎮政府的一張4萬元綜合治稅通知單,要求所有養殖場都必須交。由于遲交了一段時間,在當地政府多次催繳后,他還多交了2萬元。
記者11月23日晚收到的落款為“黃垓鎮黨委政府”、 日期為2018年9月8日的一份材料中說:老文反映的黃垓鎮政府2015年亂收稅并不屬實。
這份材料解釋說:當事人將應繳納稅款中的6萬元存入鎮財政所賬戶,但未及時將其轉賬憑證提交鎮財政所,無法對轉入的6萬元認定為是他轉入的。2016年9月22日,在他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等有效證明后,鎮財政所將其繳納的6萬元社會綜合治稅款,轉交至縣地稅局辦稅營業大廳(稅種為耕地占用稅),并將縣地稅局開具的繳稅憑證轉交給他。
這份材料中說:2015年,黃垓鎮配合嘉祥縣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經濟實體(個體經營企業)進行了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并聘請濟寧市勘測院對62個個體經營企業的經營面積,在經營者指定邊界上進行了測量。(老文)經營企業占耕地面積5693平方米,當地征收標準為30元/平方米,應繳納耕地占用稅17.079萬元。截至目前(9月8日),當事人尚有11.079萬耕地占用稅未繳納。
11月21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黃垓鎮鎮政府一位負責人說:“不管是什么稅,我們配合稅務部門,將錢交到國家就可以了。”
除了稅票的問題,老文還感覺這筆稅交得“不公平”。“我交錢后問過鎮政府財政所人員,說是所有養殖場都交了。但后來,我打聽了多家養殖場,他們有交5000元的,有交1萬元、2萬元、3萬元的,還有好多分文沒交,到現在都不了了之,納稅政策為什么不一視同仁?”
21日當天,記者又走訪了當地4家養殖企業或個人,均表示沒有交過“耕地占用稅”。一位養馬場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養殖場是租賃當地村民的土地,每年就是給他們四五萬元的場租費,沒有交過耕地占用的稅費。
黃垓鎮鎮政府前述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地從2012年開始推行社會綜合治稅,地方政府配合稅務部門,最終由稅務部門根據生產、經營等綜合情況核定稅額。按照有關規定,耕地占用稅應該一次交清,但考慮到企業負擔,畜牧業又是當地扶持的產業,這些企業都是按照場地面積大小,分期分批交錢。在耕地占用稅征收過程中,由于部分個體企業因經營不善已停業等原因,未及時繳納耕地占用稅,并非不需繳納耕地占用稅。
11月22日上午,記者來到嘉祥縣稅務局,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過去征收耕地占用稅,是企業或個人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時,首先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但按照有關規定,不管合法還是違規占用耕地,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記者看到,2008年起施行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同時規定:“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包括畜禽養殖設施。
嘉祥縣稅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比較復雜,在征收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信息不太清楚、征收不太均衡的情況。黃垓鎮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養殖企業,基本上都是未批先建,主要從事牛、羊等牲畜交易,目的是購銷,這種模式就是商業行為,而不是純粹的養殖活動。
這位負責人表示,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養殖畜禽,一般不繳納耕地占用稅。但是,大型養殖場的辦公場所、倉儲車間等,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11月23日下午,老文給記者打電話說,鎮里領導找他談話;當天傍晚,老文給記者打電話表示,當地政府部門跟他協商了,并已經處理完了。□ 本報記者 王紅軍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齊魯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我來說兩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