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8-11-25 10:28:11
都說買車容易養車難,車主們為了保養自己的愛車可以說是耗盡了心力,就盼著它能多開幾年。可既然是工具就總有老化的時候,別的工具還好說,老化了頂多就是不好用了。可對于汽車來說,內部零件的老化會對我們的生命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因此,為了保障行駛安全,國家對機動車規定了強制報廢年限。機動車使用達到一定年限,車主就應當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門主動申請報廢、注銷登記。否則,如果繼續使用或者轉賣他人,就可能受到處罰或者帶來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現在全國各地早已建立了大大小小的專業拆解市場,但到目前為止,仍有近很多輛報廢車沒有及時進行報廢。報廢汽車在各種渠道都可以任意進行非法買賣和拆解交易,賣家稱,只要在農村道路開,不怕會被查。那這些已經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上路出了事故怎么辦?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山東濱州的王某沒想到,自己名下報廢的拖拉機剛出手,賣車到手的1.7萬元還沒捂熱,拖拉機就發生了事故,致人死亡。更讓王某沒料到的是,事后死者家屬把他和拖拉機買家一起告上法院,法院判決他為57萬余元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手里有一輛早已報廢變形的拖拉機。去年7月5日,李某以1.7萬元的價格把拖拉機賣給了張某,拿到錢時王某以為自己“變廢為寶”,賺到了。
可就在賣車交易完成的第二天,李某聽說拖拉機發生事故還死了人。原來,2018年8月6日這天,何某騎著摩托車與張某停放在路邊的變形拖拉機發生相撞,何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何某、張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理由為死者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并且行駛時未注意前方道路情況,而張某不按規定停放車輛而且在道路上停放故障車輛未放置警示標志。因為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今年3月,王某家屬一紙訴狀將張某和王某告到德清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各項損失總計5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停放的機動車與何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張某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向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而王某將報廢車賣給張某,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向王某的近親屬賠償57萬余元,李某對該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買賣報廢機動車或者即將報廢且根據規定已無法過戶的機動車,均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如果賣方隱瞞真相,就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
山東菏澤的鄧某與李某簽訂《車輛買賣協議》,約定轉讓一輛五菱汽車,后鄧某發現該車輛瀕臨報廢期,根據有關規定已不能辦理過戶,據此向法院訴求退還購車款并支付車輛修理費,獲得法院支持。
愛車之心,人皆有之;不舍之心,感同身受。有些車輛到了“報廢的年紀”,可能外表看不出什么問題,但很多零部件卻已到了生產規定的壽命。對于車輛報廢,損失錢財事小,威脅生命事大,希望車主們都能理性看待。
延伸閱讀:機動車如何認定為報廢車輛?
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各個系統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維護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車的安全行駛,應當及時報廢更新。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