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9-03-22 17:50:03
為了讓孩子進城入學,濟南商河的李某給楊某送了兩萬元錢,但最終事情沒辦成,李某讓楊某還錢,為此還鬧上了法院。法院如何判決?商河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6年5月,楊某收取李某兩萬元款項,承諾給其孩子辦理入學,后來沒有辦成。2016年8月5日,楊某向李某出具兩萬元借條,并承諾近期還款。但經(jīng)多次催要楊某仍拒絕還款,楊某的違約行為給李某造成重大損失,故訴至商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楊某均認可楊某收取李某的兩萬元是為了給李某的子女辦理入學的費用,而楊某作為一自然人,并非教育機構(gòu)的工作人員,無權(quán)收取李某子女入學的任何費用。所以楊某收取的兩萬元款項,實際是一種請托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某與楊某以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的不正當方式實現(xiàn)目的,其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應當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遂裁定駁回了上訴人李某的上訴。
法官分析,在民事活動中,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jīng)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某要求楊某支付借貸款項是否應予支持。正如法院審理認為的,李某并非主張的不當?shù)美m紛,而是系按民間借貸糾紛主張的權(quán)利,其真實原因是楊某為了給李某的子女辦理入學的費用,實際是一種請托行為,明顯違反了公平秩序等行政規(guī)則,自始就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通訊員 陳宜森 楊春東 實習生 劉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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