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海報新聞
2019-04-23 13:30:04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4月23日訊(記者 李立紅)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在周某、黃某挪用資金宣告無罪案中,周某任威海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同時還擔任某鐘表公司、某實業公司、某模塑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沒有獨立的財務部門,財務工作均由某鐘表公司的財務處統一管理。因某模具公司成立驗資時部分資產不符合驗資規定,某實業公司便轉入58萬余元進行驗資,驗資后該筆資金繼續留在模具公司作為流動資金使用。后期為滿足經營需要,某鐘表公司為某模具公司支付設備、裝修、職工社保等各種款項共計48萬余元。2008年,因某實業公司的銀行貸款到期,作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某安排財務人員黃某將某模具公司賬戶內的500萬元通過某鐘表公司轉入某實業公司,用于償還貸款。2017年3月,模具公司匯出的500萬全部回款,鐘表公司與模具公司之間的往來資金全部結清。
2018年2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將周某、黃某訴至法院。檢察機關指控周某利用擔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并指使黃某將某模具公司款項轉入某鐘表公司,致使該500萬元被某鐘表公司用于生產經營,二被告人從某鐘表公司領取工資及分紅,屬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應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周某作為某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董事會研究等法定程序,擅自決定并指令黃某將模具公司500萬元資金挪至其他公司使用,屬于企業經營行為,該行為違反公司法,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二被告人從挪用行為中謀取了個人利益,其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故判決被告人周某、黃某無罪。
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請求依法改判。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認定二人構成犯罪需符合謀取個人利益這一法定構成要件。現并無證據證明周某、黃某在鐘表公司領取工資和股份分紅與模具公司的500萬元資金轉入有直接因果關系,因而客觀上認定被告人周某、黃某謀取個人利益的證據不足。故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法益是本單位資金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刑法打擊的是侵犯公司權益、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認定是否謀求個人利益,應將是否有利于企業發展作為重要的衡量標準,而不應僅僅局限于從企業和股東個人之間的關系來考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某、黃某宣告無罪,維護了民營企業家的人身權益,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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