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05-30 07:58:05
5月27日,山東省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就即將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的若干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記者看到,《細則》對城中村改造村(居)民推行兩種安置方式。選擇以被安置人口數量或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其中,選擇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安置房在充分考慮公共面積分攤的情況下,多層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層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積43平方米安置,高層建筑按人均建筑面積47平方米安置。選擇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執行《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上住宅征收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也可選擇貨幣安置,即按應安置面積給予補償,補償價格參照同地段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確定。
《細則》明確拆遷補償標準。其中以被安置人口數量作為安置依據的房屋征收拆遷時,被拆遷房屋面積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現行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有合法房產證的,以證載面積為準;無合法房產證的,由各區政府依法依規組織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26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不予補償。
《細則》還規定,選擇以被安置人口作為安置依據的,分別增加不超過15%的安置房面積和保障房面積,用于安置、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選擇以宅基地面積作為安置依據的,增加不超過15%的保障房面積,用于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長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戶,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同意并履行相應程序后,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并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決方式為自購安置房。
《細則》規范了安置房用地管理。安置房用地按照有償使用方式定向供應給所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投融資平臺或區政府指定的機構,用地性質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安置房合規分配后,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權證。因村(居)需要,經安置用地所在村(居)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由實施主體提出申請并履行相關程序后,村民安置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但應明確土地補辦出讓時土地出讓金繳納責任單位。
對生活保障用房,《細則》規定按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予以保障,未經批準不得轉讓,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未來生產生活。保障房用地作為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具有保障長遠和維護穩定的重要功能,暫按劃撥方式供地,保障房不得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押和上市交易。
《細則》強調,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房和保障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辦理不動產確權登記手續時,減半收取登記費。(晁明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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