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2019-06-04 07:15:06
小學生校園嬉鬧受傷,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菏澤一個小學生因此把學校告了。
2017年5月27日上午,鐘某和其他同學做游戲奔跑時,與林某相撞, 致使林某頭部受傷。入住醫院治療,診斷為硬膜下血腫,住院15天。因協商不成,林某的父母起訴要求鐘某(及其監護人)及學校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3萬余元。
林某在校園內受到損傷,學校應否承擔責任?一種觀點認為,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當按過錯責任原則確定學校責任,如果未成年學生的受傷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難以防范的意外而發生,那么學校就沒有管理的過錯。另一種觀點認為,學校不僅要承擔教學的責任,還要履行未成年人管理的義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學校未能嚴格落實教師值班巡查制度,未能及時制止小學生不安全的玩耍行為,其未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采納第二種意見。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管理、教育和保護的法定職責和義務。鐘某和林某事發時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控能力差,偶發情況多。在校期間,他們完全脫離了父母的監管,學校應加強監督管理,加大注意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學校疏于管理,對學生之間不安全的玩耍行為未能及時予以制止,致本案致害結果發生。對于事故的發生,本案的兩名小學生及學校均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鐘某及父母賠償賠償林某六千余元,學校賠償林某四千余元。
法官提醒,頑皮是孩子的天性,對于頑皮行為可能出現的后果,未成年人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學校對在校期間的學生應盡到一定的管理教育責任。學校也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學校作為學生的教育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宣傳教育,正確引導,重點預防,強化管理,增強教職工管理責任意識,將學校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切實強化對未成年人的關愛與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通訊員 王群
(壹點號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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