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9-06-21 07:22:06
辦理車管業務。
民警答疑解惑。
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自6月1日起,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異地分科目考試、車輛轉籍信息網上轉遞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10條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啟動推行。記者從市車管所獲悉,除臨牌核發“4S店代辦”業務之前已在全市128家汽車4S店推廣應用外,其余9項措施均與全國同步推行。改革實施半個多月以來(截至6月19日),各項措施在濟南全面落地、平穩有序,進一步釋放“放管服”改革惠企便民紅利,全市公安交管部門共受理相關業務35586筆,受到群眾普遍歡迎,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小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
小型汽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自6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實施,其政策實施范圍主要適用于內地居民和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初次申領、增駕小型汽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類),但不包括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駕駛證的。
車管有話說:對內地居民申請駕駛證的,在審核申請人身份證明時,只審核居民身份證,不再審核居住登記憑證;對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只審核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對未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以及華僑、外國人申請考領駕駛證的,仍按照原規定審核相關證明憑證。
大車駕駛證省內異地申領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省內異地申領措施主要適用于內地居民和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辦理初次申領、增駕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業務,但不包括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駕駛證的。
車管有話說:對戶籍地在本省(區)內的內地居民跨地市申請的,只審核居民身份證,不再審核居住登記憑證;對戶籍地在省(區)外的內地居民申請的,審核居民身份證和本省(區)任一地市的居住登記憑證;對持有本省(區)核發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只審核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對持有外省(區)核發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審核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住宿登記證明;對未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以及華僑、外國人申請考領駕駛證的,仍按照原規定審核相關證明憑證。
小車駕駛證異地分科目考試
實行小型汽車駕駛證異地分科目考試有明確的適用范圍:適用于辦理初次申領、增駕小型汽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類)業務,但不包括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申請人在原考試地通過科目一、科目二或者科目三實際道路考試的,由本人向現居住地車管所申請辦理變更考試地業務,繼續參加剩余科目考試;2019年5月31日前,已通過部分科目考試的,也適用該措施;對同一申請人,變更考試地業務僅允許辦理一次;對申請人在原考試地已報名但尚未通過科目一考試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重新報名考試,原報考信息系統自動注銷,重新報考后仍可適用于變更一次考試地的措施。
車管有話說:業務受理后,應當告知申請人到互聯網服務平臺預約考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在轉入地和轉出地預約考試總次數分別不得超過五次。申請人全部科目考試合格后,由轉入地車管所制證歸檔。屬于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先辦理駕駛證轉入業務。需要注意的是,在資料審核方面,初次申領駕駛證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到窗口辦理。申請增駕的需將原駕駛證辦理轉入后再辦理變更考試地。
摩托車全國通檢+6年免檢
當申請人在摩托車登記地以外的省(區、市)辦理檢驗的,不再出具、審核異地檢驗委托書;對之前已辦理委托書尚未檢驗的,按照新規定執行,不再審核收存。對6年內免檢摩托車,允許跨省(區、市)異地申領檢驗標志。
車管有話說:對摩托車注冊登記日期在2017年6月1日之后的車輛,可以適用免檢3次的政策;登記日期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之間的,由于已檢驗過1次,可以適用免檢2次的政策;登記日期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的,由于已檢驗過2次,可以適用免檢1次的政策;登記日期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的,仍按原規定到檢驗機構檢驗,每年檢驗1次。注意明確辦理程序,對6年內免檢摩托車申領檢驗標志時,審核交強險(車船稅)后,核發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檢驗。行駛證副頁上不再簽注檢驗有效期。注意明確適用車型,對6年內免檢摩托車,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5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或者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的,6年內仍按原規定檢驗。
簡化機動車抵押登記手續
簡化機動車抵押登記手續必須要明確適用對象。該措施主要適用于抵押權人為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記、解除抵押登記業務;商業銀行名稱中應當包含“銀行”字樣,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參照適用;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包含“汽車金融”字樣。
車管有話說:對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申請抵押、解除抵押登記時,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合同、抵押合同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對營業執照復印件、電子印章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由省級或地市級公安交管車管部門一次性比對營業執照原件、公章式樣,并留存影印件,發放至每個業務辦理網點用于辦理業務時核對。
擴大使用原號牌號碼范圍
新政實施后,同一車主名下車輛號牌可以互換。對同一機動車所有人名下、同一登記地、同一號牌種類的兩輛非營運機動車,可以申請互換機動車號牌號碼。對已辦理互換業務的號牌號碼,如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再次互換或者申請保留原車號牌號碼的,自辦理互換業務1年后,方可提出申請。
車管有話說:放寬使用原號時限。原車注銷、遷出或轉移后,保留原號的時限由一年調整為兩年。2019年6月1日前,啟用原號時限已超過一年、但不足兩年的,也適用該措施。
原標題:交管新十條實施半月 濟南交管部門共受理相關業務筆數“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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