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9-07-30 07:26:07
7月29日,在山東萊西市人民法院,“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供圖)
齊魯晚報青島7月29日訊(記者 張曉鵬 宋祖峰) 備受公眾關注的“將成員移出群聊 群主成被告”案一審落槌。7月29日下午,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作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
今年年初,山東律師柳孔圣因其被移出“訴訟服務群”,以其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該群群主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要求劉德治通過書面形式或視頻形式賠禮道歉,同時,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此案引發輿論關注。
7月29日14時30分許,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一案。庭審現場,記者看到,法庭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代表、法學專家及20多家新聞媒體進行旁聽。
在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柳孔圣稱,自己起訴“訴訟服務群”群主,即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是因為被告把公權力當成自己的私權,法治意識淡薄,隨意將公共群擅自解散。同時,表示自己發表的內容是維護司法權威,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言論自由權,貶損了原告的聲譽,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和榮譽權。為喚醒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使該案成為展現全面依法治國成果的典型案例,希望訴求得到支持。
被告劉德治稱,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原告柳孔圣移出群聊是因為其在群中發表不當言論,是群主的個人行為,應駁回其起訴。
劉德治認為,首先,從該群的性質和目的看,該群是個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和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其次,被告認為自己并沒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權利,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劉德治將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沒有損害事實、過錯和因果關系,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經過近半小時的法庭辯論環節后,當事人雙方做最后陳述后進入法庭調解環節,原告當庭表示愿意服從法庭調解,而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同時補充稱:“我沒有侵犯原告任何權利!”因雙方當事人分歧較大,法庭未再進行調解。
法院認為,本案中,劉德治并未對柳孔圣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柳孔圣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于其被劉德治移出群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當天下午,審判長進行了現場宣判:駁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至此,這起備受公眾關注的“將成員移出群聊 群主成被告”案一審塵埃落定。
法院解讀:
原告違反群規,“踢人”系自主管理行為
2019年7月29日,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柳孔圣訴劉德治名譽權糾紛一案,合議庭經休庭合議,當庭裁定駁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訴。為使廣大公眾全面了解該案有關情況,萊西市法院相關負責人就一些關注點進行了解讀。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曉鵬 宋祖峰
被告是依據
群權限將其移出的
法院認為,互聯網群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本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
網絡無限,行為有度。網絡既是虛擬中的現實,也是現實中的虛擬,網絡空間自由開放,又包容和諧,與現實社會同樣需要自由與秩序。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
矛盾糾紛是多樣的,解決機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規范、自治規約等社會規則,在各自領域發揮作用,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本案中,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于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本案中,劉德治并未對柳孔圣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柳孔圣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于其被劉德治移出群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另外,萊西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2017年10月8日,《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實施,在“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基礎上,該規定第九條對群主設定了義務:“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對于群成員而言,“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負有監管職責。“群成員被移出群聊”行為本身,很大程度上屬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疇,法律和法規不會,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細的規制。本案中,劉德治依據微信群賦予的權限發布群規,在柳孔圣違反群規時,依據權限將其移出群,是依據功能權限對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
類似案件
法律不應該介入
萊西法院相關負責人稱,現實生活中,每一個人都會使用互聯網群組,也可能是群組的管理者。大家應該清楚,網絡空間是無限的,但網民的行為是有限制的,互聯網是自由的,也是有秩序的。雖然本案中互聯網群組依功能設置權限行使引發的糾紛,系自主管理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但是互聯網群組并非“法外之地”。互聯網群組成員若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群主,要對所建的群負責,履行好管理職責。全體成員在群里溝通、交流時,都要遵守法律法規,文明發言、理性表達,共同維護文明的網絡空間秩序。
對類似本案因移出等網絡行為而產生的爭議,相關部門應完善行業管理規范,強化網絡成員自治自律,引導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維護好網絡空間的天朗氣清和生態良好。
現實生活中,成員被移出群組“司空見慣”,人民法院應該明確,對類似本案的互聯網群組依功能設置權限行使引發的糾紛,系自主管理行為,法律不應該介入,類似案件人民法院不應該受理。
案件回顧:
原告發表不當言論,群主曾提醒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劉德治成為群主。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不準發紅包;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該群成立后,群成員之間一直在交流、討論有關訴訟立案、訴訟退費等,并分享各自經驗,劉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員亦與群成員之間互動交流。
2019年1月21日,柳孔圣先后在群內發布與訴訟立案無關的視頻及評論,劉德治就上述內容提醒柳孔圣注意言行。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并與群成員何某在群內發生爭執。經劉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繼續發布相關言論。當天21時許,劉德治將柳孔圣移出該群。柳孔圣遂訴至平度法院,該案經青島中院指定管轄至萊西法院審理。
柳孔圣訴稱,其在“訴訟服務群”內正常聊天發言時,被群主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師拉其重新入群時,予以拒絕,無法進入該微信群。
柳孔圣認為,劉德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他的聲譽,要求劉德治通過書面形式或視頻形式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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