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09-18 08:45:09
近日,山東省司法廳印發《山東省司法廳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山東省司法廳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及備案審查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指導意見》,山東省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為6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
在內容認定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凡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對不特定的管理對象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時間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均應認定為規范性文件。同時,《指導意見》也對一些具體情況進行了規定。如行政機關對本行政機關處罰、行政許可等進行裁量權細化量化的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但行政機關指導下級行政機關就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裁量權細化量化作出的規定,就不是規范性文件。
針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規定》要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向省政府報送備案。省司法廳依照省政府授權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主要就10項內容對報送文件進行審查,包括: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文件相抵觸;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是否有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影響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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