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19-10-15 14:36:10
中國山東網10月15日訊(記者 李姿豫) 10月15日上午,淄博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召開《淄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議上獲悉,《條例》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淄博市首個促進文明行為的地方性法規。
記者了解到,《條例》由淄博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今年8月28日表決通過,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今年9月27日批準。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促進類法規,《條例》首次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地方性法規,針對文明出行、誠實守信、移風易俗、文明養犬等內容提出了倡導性規范。同時,《條例》針對當前社會關注的不文明行為,規定了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及相應處罰措施。
《條例》共六章、五十七條,主要規定了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范、鼓勵與支持、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條例》第二章,將文明行為分為倡導性、禁止性兩大類作了規范。第一類,對國家鼓勵、社會認可的文明行為作出倡導性規定,從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關愛弱勢群體等方面,列舉了16項行為規范,將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點工作和淄博市文明創建的經驗做法通過法規條文固化下來,進一步明確導向,樹立文明標尺(第八條);第二類,針對在公共秩序、交通、社區、生態環境、旅游等領域社會關注度高、市民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采取列舉方式,作出禁止性規范(第九條至第十九條)。
《條例》規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正向激勵;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禮遇以及困難幫扶制度;鼓勵企業對職工的文明行為進行獎勵(第二十條)。鼓勵、支持、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采取多種方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鼓勵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第二十一條)。此外,《條例》建立了不文明行為曝光制度、不文明行為勸阻、投訴舉報制度。
依據相關法律、省地方性法規以及淄博市地方性法規,對十九種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具體違法行為包括: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污物;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制造生活噪聲、在午間或者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在其他時間段內從事裝飾裝修產生噪聲、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亂涂、亂刻、亂畫的,或者隨意發放、張貼廣告、啟事和宣傳品;露天焚燒秸稈,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在城市建成區內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焚燒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等十九種。針對養犬擾民,以及共享單車投放過度、車輛無序停放,嚴重影響市容和城市形象的問題,立法中進行了制度設計(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創設性的設定了行政處罰條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淄博市已經連續三屆獲得全國文明城市稱號。《條例》的出臺和實施,對于鞏固文明創建成果,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精神文明法治化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為促進《條例》實施,下一步,淄博市將集中開展系列學習宣傳活動,全面提高市民群眾知曉率和參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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