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客戶端
2020-04-09 16:55:04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高行政執法效能,青島市應急管理局特規定21項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的,只要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但未如實記錄(故意對記錄造假的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清單》共列出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21項,自2020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期間,屬于首次被發現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青島市應急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聶新解釋說。
據介紹,對不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輕微違法主體,應綜合運用責令整改、批評教育、提醒告誡等多種手段,同時提供跟蹤指導、專家上門、技術幫助、法律咨詢等多種服務方式,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確保安全生產。
青島市應急局堅持柔性執法和嚴格監管并重,對未列入《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其他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嚴格對輕微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確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違法情節嚴重、再次發現同一種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嚴格執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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