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報業·大眾日報客戶端
2021-02-05 15:15:02
原標題:“憑身份證買藥”系誤讀,誤讀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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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上將“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中提到的“有效身份憑證”解讀為“居民身份證”,認為參保人到定點零售藥店買藥需要攜帶身份證。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司負責人表示,上述解讀不準確,易對社會造成困擾。
“憑身份證買藥”系誤讀,誤讀了啥?
2月1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受到廣泛關注。所謂誤讀,就是把“有效身份憑證”單純理解為“居民身份證”。事實上,“有效身份憑證”不僅有“居民身份證”,還有其他憑證。如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司負責人所言,“有效身份憑證”指能夠證明參保人參保身份的證件和憑證,包括醫保卡、社保卡、醫保電子憑證等。
事實上,“誤讀”不是重點,重點在“人證相符”。
一段時間以來,在一些社會藥店,醫保卡違規亂象叢生,有人用醫保卡違規購物、套現、騙補、買藥品低價出售,助長非法地下藥品黑市交易,導致醫保金的流失,給國家醫保體系埋下嚴重安全隱患。“人證相符”被大家視為“新規”,很大程度因為以前有“人證不符”或“冒領”,有了“新規”,意味著使用人與醫保卡不匹配不能用醫保卡購藥。這有利于防止有人“假冒”,有利于醫保卡監管。畢竟,醫保資金直接關系到廣大參保人的切身利益與生命健康安全,沒有制度保證是不行的。
當然,公眾還關心“人證相符”中的特殊情況,如若本人因健康等方面原因無法親自到場,怎么辦?若零售藥店為了多賣藥而不執行“人證相符”,怎么辦?
《辦法》規定,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辦法》還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當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超過13億人,我國醫保制度改革,為廣大群眾生命健康兜起了一張大網。為了群眾,把好事做好,有了“誤讀”就及時解釋清楚,有了制度就加大執行力度,這樣才能不斷堵住各種漏洞,切實保障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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