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21-03-09 11:01:03
原標題:延遲報案就拒絕賠付?平安財險德州中支被判賠償三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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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王某雖未在出險后第一時間報案,但因車險合同中未對其報案時間有明確規定,被告人平安財險德州中支需償付原告王某保險理賠金33.08萬元。
據了解,2018年,王某為愛車投保了平安財險的車險,保險金額為33.8萬元。保險期間,王某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被送往醫院。經權威單位鑒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車輛已達到全損(報廢)狀態。事故發生三天后,王某向投保的平安財險德州中支報案,平安財險德州中支以王某未第一時間報警,同時未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為由,對交通事故的性質,以及王某是否存在飲酒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提出異議,并拒絕賠付。王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王某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平安財險德州中支應賠付車輛損失。因此,法院判決平安財險德州中支償付王某保險理賠金3308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平安財險德州中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平安財險德州中支主張王某延遲報案不應予以賠償,但雙方未在合同中作出該約定。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不能證明王某存在逃逸或者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且平安財險德州中支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據此,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平安財險德州中支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該公司負擔。
(文章來源:大眾網)
(責任編輯: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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