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1-04-08 06:38:04
原標題:常州某食品公司及濟南一超市被判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3萬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某超市售賣的一種阿膠飲品外包裝盒上印有一幅美術作品,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系此作品的著作權人,該阿膠飲品的生產者、超市經營者均被著作權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山東省版權局對東阿阿膠公司作品名稱為“古代熬膠圖”的美術作品著作權予以登記,作者及著作權人為東阿阿膠公司。該作品的主要內容為:一幅為多人在大鍋前熬制阿膠的情形,簡稱熬膠圖;一幅為品嘗阿膠的情形,簡稱品膠圖。之后,東阿阿膠公司取得了品膠圖、熬膠圖的注冊商標,至今兩個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
2019年12月,原告向某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隨后公證處派兩名公證人員隨同原告委托代理人來到濟南市槐蔭區某超市,原告委托代理人選購了阿膠一盒,包裝盒上標明的制造商為常州某食品公司。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包裝盒上的裝飾圖與原告涉案作品人物形象及動作基本一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出具了產品下架通知,載明其要求各銷售單位將案涉產品下架,并出具銷售單及庫存數量單,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歷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中載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其合法權利應予以保護。
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阿膠飲品包裝盒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的一部分內容,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濟南某超市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亦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發行權,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合法來源,故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侵犯著作權所受到的損失,以及被告因實施該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法院在考慮涉案作品形象特點及價值、被告經營規模、侵權的方式與情節及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的基礎上,分別予以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濟南某超市立即停止在生產、銷售的阿膠飲品產品上侵犯原告東阿阿膠公司“古代熬膠圖”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去除庫存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古代熬膠圖”美術作品。被告常州某食品公司賠償原告東阿阿膠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萬元;被告濟南某超市在5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已經生效。
(王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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