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21-09-03 14:53:09
原標題:為趕水鳥竟在濟南大明湖放火!濟南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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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客戶端濟南9月3日電(王志、時光)為了將藏于大明湖蘆葦叢中的水鳥趕出,被告人劉某某竟點火引燃蘆葦,引發火災。2日,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宣判,刑事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時依法判處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某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和修復費用2.7萬余元。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1月16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步行經過歷下區大明湖景區幼安橋時,發現橋下有水鳥藏于蘆葦叢中,遂用打火機點燃紙張扔至橋下,欲引燃蘆葦將水鳥趕出未果。當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再次途經幼安橋欲將水鳥趕出,將隨身攜帶的紙巾點燃扔至橋下干枯的蘆葦之上,又將未熄滅煙頭扔至蘆葦叢中,紙巾和煙頭將橋下蘆葦引燃,約一分鐘后火勢逐漸變大,劉某某見狀逃離現場。隨后,山東省政府執勤武警、大明湖景區工作人員趕往現場將火撲滅。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訴稱,被告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告劉某某應當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共計賠償2.7萬余元。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放火焚燒公共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同時,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劉某某賠償損失及修復費用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國《刑法》《民法典》等相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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