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2021-11-11 22:51:11
原標題:征求意見稿發布!“十四五”末,青島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將達21萬(間)
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1月11日訊 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讓“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是“十四五”期間青島住房發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今天,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未來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路徑。
未來,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堅持“誰投資、誰所有”,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鼓勵和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運營和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數量達到21萬套(間),占“十四五”期間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30%。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房源籌建
數量巨大的房源如何籌集?征求意見稿提到,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小戶型比例不低于80%,可通過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企事業單位自建、園區配套建設、盤活閑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集中建設、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等多種方式進行籌集。
其中,針對企事業單位自建情況,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群體出租。
與此同時可在產業園區內配套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可盤活閑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結合城市更新,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專業化租賃企業利用騰空房屋等市場閑置住宅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這些居民可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裝修標準上,保障性租賃住房應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當推廣綠色建筑并實行全裝修,鼓勵采用內裝工業化和節能環保技術。
征求意見稿對配租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務的外來務工、新就業人員。其中,新市民、青年人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單位注冊地為西海岸新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的,申請人及配偶須在上述區域范圍內無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單位注冊地為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申請人及配偶需在單位注冊地區域內無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也是廣大市民關注的焦點之一。征求意見稿提到,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80%確定,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已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在運營管理方面,建設主體可自行依法注冊運營管理公司進行運營,也可選聘專業運營機構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應規范出租經營,與承租人可簽訂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賃合同,期滿后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運營管理單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個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過1個月租金,嚴禁“以租代售”。
符合規定的項目可申請中央補助資金
作為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試點城市,青島的各項扶持政策正在加速布局完善。在土地支持政策上,征求意見稿提到,要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
與此同時,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申請中央通過現有經費渠道予以的各項補助資金。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此外,還將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產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產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持商業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王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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