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1-12-15 15:30:12
原標題:海蜇頭、玉米粉、黃花魚……青島這6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
來源:青島日報
近日,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2期),在2021年山東省市場監管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市6個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別是青島十八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金茂灣店經營的標稱青島福海源水產品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膠州市喬瑞英百貨超市經營的“玉米粉”、青島藍色海裕水產品有限公司經營的“黃花魚”、青島南菜園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芹菜”、西海岸新區師家四季商店經營的“辣椒”、郭繼鋒經營的油菜,將有關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青島十八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金茂灣店經營的標稱青島福海源水產品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
經營環節: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青島十八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金茂灣店經營的“即食海蜇頭”不合格。2021年9月30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抽檢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生產環節:2021年10月8日,執法人員向青島福海源水產品商貿有限公司送達該《檢驗報告》,并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情況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當事人2021年7月29日生產,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0元。罰沒款共計50090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膠州市喬瑞英百貨超市經營的“玉米粉”
2021年9月28日市市場監管局向膠州市喬瑞英百貨超市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膠州市喬瑞英百貨超市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青島藍色海裕水產品有限公司經營的“黃花魚”
2021年10月19日市市場監管局向青島藍色海裕水產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青島藍色海裕水產品有限公司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青島南菜園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芹菜”
2021年10月19日市市場監管局向青島南菜園商貿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青島藍色海裕水產品有限公司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西海岸新區師家四季商店經營的“辣椒”
2021年10月19日市市場監管局向黃島區師家四季商店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青島藍色海裕水產品有限公司免予處罰,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進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六、郭繼鋒經營的油菜
2021年9月14日市市場監管局向郭繼鋒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郭繼鋒于2021年8月12日共購進不合格油菜100斤,已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郭繼鋒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郭繼鋒免予處罰。
郭繼鋒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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