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2021-12-17 14:55:12
原標題:姜、花生米、大白菜……青島這些食品抽檢不合格 立即整改!
來源: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
青島日報社/觀海新聞12月16日訊 近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3期)》,在2021年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抽檢中,發現我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為西海岸新區沈建國蔬菜批發部經營的姜、李滄區劉儒坤調料批發部經營的花生米、齊乃新經營的泥鰍、即墨區崇國飯店蕓豆、即墨區馬子良餐廳大白菜、城陽區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結球甘藍。現將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西海岸新區沈建國蔬菜批發部經營的姜
2021年9月8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向西海岸新區沈建國蔬菜批發部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西海岸新區沈建國蔬菜批發部于2021年8月10日購進不合格姜50公斤,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西海岸新區沈建國蔬菜批發部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西海岸新區沈建國蔬菜批發部免予處罰。
西海岸新區沈建國蔬菜批發部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二、李滄區劉儒坤調料批發部經營的花生米
2021年10月11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向李滄區劉儒坤調料批發部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李滄區劉儒坤調料批發部于2021年8月17日購進不合格花生米25公斤,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李滄區劉儒坤調料批發部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李滄區劉儒坤調料批發部免予處罰。
李滄區劉儒坤調料批發部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三、齊乃新經營的泥鰍
2021年10月11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向齊乃新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貨、銷售記錄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齊乃新于2021年9月8日購進不合格泥鰍50公斤,已經全部銷售完畢。因已零售,未能召回產品。齊乃新經營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齊乃新免予處罰。
齊乃新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該單位已完成整改。
四、即墨區馬子良餐廳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9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即墨區馬子良餐廳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提取了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蔬菜供貨商《營業執照》和采購明細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即墨區馬子良餐廳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因當事人采購該批次大白菜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即墨區馬子良餐廳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五、即墨區崇國飯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9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即墨區崇國飯店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提取了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蔬菜供貨商身份證和采購單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即墨區崇國飯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因當事人采購該批次蕓豆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即墨區崇國飯店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六、城陽區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12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城陽區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提取了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蔬菜供貨商營業執照和采購憑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城陽區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因當事人采購該批次結球甘藍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城陽區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記者 吳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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