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2-03-09 07:17:03
原標題:打造創投風投中心,青島“再加碼”
來源:青島日報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傅 軍
加快創投風投機構聚集發展
新設機構獎勵 已有機構增資獎勵
特大型機構獎勵
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機構獎勵
促進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對投資實體企業的創投風投機構加大支持力度
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本地
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
返投比例低至1.1倍,放寬返投認定標準,支持多種方式靈活投資
加大獎勵讓利力度,3年內原價退出,最高可讓渡全部超額收益
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本地,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提升財政資金引領力……記者自市財政局獲悉,為促進《青島市進一步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落地落細落實,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近日聯合印發《進一步支持打造創投風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獎勵實施細則》,明確對各類創投風投機構的獎勵條件、獎勵對象和相關程序,切實發揮政策對吸引資本集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構建創投風投生態的帶動作用。
正如相關人士表示,打造適合創投風投發展的最佳生態圈是青島打造全球創投風投中心的重中之重,而這種生態圈,制度完善及具體措施的全面謀劃是最基礎“底座”,伴隨《實施細則》的出臺,“底座”正更加完善與堅固。
加快創投風投機構聚集發展
打造全球創投風投中心,加快創投風投機構聚集發展是應有之義。為此《實施細則》延續之前政策,從三個方面做出明確界定:新設機構獎勵、已有機構增資獎勵;特大型機構獎勵;具有重大意義和作用的機構獎勵。
根據《實施細則》,我市積極招引的創投風投機構,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資是指創投風投機構直接對企業實施股權投資;企業是指非上市實體企業;我市企業是指注冊在青島市的企業;市外企業是指注冊地不在青島市的企業;我市投資額不含母基金投資子基金的金額。
《實施細則》明確, 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協登記、備案,且在我市取得營業執照的創投風投機構實繳資金或實收資本達到2億元及以上;我市已有創投風投機構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遷入我市的創投風投機構新增實繳資金或實收資本達到2億元及以上;實繳資金或實收資本托管在我市商業銀行機構;投資我市企業的實際投資額不低于實繳資金或實收資本的10%,或對地方直接產生的經濟貢獻大于獎勵金額(在政策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分批給予獎勵)等均可享受獎勵,標準為扣除政府性出資后,按照實繳資金或實收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對于招引特大型創投風投機構,《實施細則》明確,對實繳資金或實收資本達到100億元及以上的特大型創投風投機構,累計獎勵不超過5000萬元。
促進創投風投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力促創投風投與實體經濟深度對接,充分發揮資本對于創造創新創業“催化劑”的作用是青島打造創投風投中心的動力之所在,為此《實施細則》從加大對投資我市實體企業的創投風投機構支持力度、鼓勵創投風投機構投早、投小、投科技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根據《實施細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青島注冊的創投風投基金,投資的企業在我市注冊且有實體性經營活動;投資資金已全部到位(投資協議約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給予獎勵)等,均可在獎勵年度內按本獎勵年度投資總額(扣除政府性出資)的1%給予獎勵。
《實施細則》還鼓勵創投風投機構投早、投小、投科技、投本地,以增強科技創新驅動力。投資我市種子期科技型企業和人才企業,且持股超過2年的創投風投基金,按照對我市種子期科技型企業和人才企業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每只基金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市財政局相關人士表示,通過獎勵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創投風投機構投資種子期項目的風險,減輕社會資本投資顧慮,提振社會資本投資信心,服務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優質早期科技和人才項目,支持科技創新。
《實施細則》還明確,對舉辦創投風投機構與實體項目投融資路演活動的專業機構,按照路演活動實際成效給予獎勵,其中初創期項目獎勵為融資額的5‰,早中期項目獎勵為融資額的2‰。通過“以融定獎”模式,可以進一步深化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導向,突出資金使用市場化思路,支持打造青島創投風投路演活動品牌,促進項目與資本緊密對接。
更大力度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
高質量的資本矩陣中,具有“四兩撥千斤”作用的政府引導基金不可或缺,其使命之一就是提高本土創新創業的活力,引導社會資本機構投向科創企業的早期階段。
此次《實施細則》的一大亮點就是政府引導基金返投比例低至1.1倍,進一步放寬返投認定標準,支持基金通過多種方式靈活實現投資。加大政府引導基金獎勵讓利力度,3年內原價退出,最高可讓渡全部超額收益,激發社會資本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實現政府引導基金與創投風投行業良性互動發展。
《實施細則》明確,市、區(市)兩級政府引導基金在投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協完成備案的,7種情況都可以認定為投資于青島的企業。
根據《實施細則》,青島還進一步完善政府引導基金讓利機制,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中的其他社會出資人,在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基金已完成全部認繳出資,完成全部項目投資且滿足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投資地域、投資領域、投資階段等政策性指標,可享受申請政府引導基金讓利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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