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22-03-21 16:38:03
原標題: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成失信被執行人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來源:魯網
因拒不履行一筆6403元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營業部(下稱“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記者從(2022)魯1522執176號執行文書中看到,永誠產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具體情形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為莘縣人民法院,執行依據的文號為(2021)魯1522民初3947號。
據執行文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莘縣人民法院(2021)魯1522民初3947號民事判決,被申請人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營業部賠償車輛維修費、拖車施救費共計6403元;被申請人曹某某賠償車輛維修費、拖車施救費、停運損失、鑒定費共計21020元及案件受理費163元;被申請人李某某賠償停運損失、鑒定費共計1937元及案件受理費25元;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p>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了(2021)魯1522民初3947號判決文書并從該文書中了解到,在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糾紛中,保險人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成為被告人。該案經審理,莘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5700元,被告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拖車施救費共計6403元,其余責任人按照相應的比例承擔部分責任。
其中,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所承擔的6403元中包括,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的輛維修費、拖車施救費2000元以及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的扣除交強險賠付后剩余車輛維修費、拖車施救費22015元的20%即4403元。
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曾表示,對原告的損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承擔,但需要給另外一位肇事者也即該案的另一被告預留額度,超出交強險部分,同意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不超過20%的賠償責任。
那么,既然同意進行賠付,為何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呢?如果是對法院判定的履行金額有異議,應當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上訴,但記者通過公開信息進行查詢,并未看到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針對該案進行上訴。
不僅如此,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還在2022年1月10日,兩次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分別為16.2萬元和10萬元。這意味著該公司與客戶“對簿公堂”被判承擔責任后,并沒有立即履行相應義務,也從側面反映出在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投保的客戶的理賠道路并不順暢。
針對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營業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以及案件理賠的情況,記者致電該公司試圖了解詳情,工作人員稱需向領導匯報后進行反饋。截至發稿,記者沒有收到來自永誠財險山東分公司方面的回復。
(文章來源: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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