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22-11-11 10:19:11
原標題:醉酒后在小區挪車,煙臺兩男子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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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醉酒后在小區挪車,煙臺兩男子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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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煙臺11月10日訊(記者 鐘建軍 通訊員 宏偉 孫巧)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酒后駕車現象仍時有發生。酒后在小區里挪一下車,算不算酒駕,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近日,記者從牟平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兩名男子在開放式小區的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刑并處罰金。
2021年5月27日,王某、李某及其三五好友相約一起吃飯,其間大家均喝了酒。散席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王某駕車載著李某行至某開放式小區內,李某從副駕位置下車到小區內的蔬菜店里買燒肉。隨后,王某也下了車,但車卻停在路中間影響了交通。被堵的司機找到王某、李某并與其溝通,小區居民也來相勸,欲讓二人挪車,二人不僅拒絕挪車還與他人發生爭執,小區居民遂報警。
民警到達現場后,發現王某、李某身上有酒味,便讓二人找人將車挪開,李某在不聽民警勸阻的情況下將車往前開出十多米遠,隨后民警聯系交警將二人帶走并進行酒精測試。經鑒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45.46mg/100mL,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6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2年4月2日,牟平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向牟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二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牟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小區為開放式小區,任何車輛都可以從小區的南、北門進出小區,車輛進出門禁系統自動識別,車輛進出自由,在該管理模式下的小區道路、停車場與公共道路、停車場無異,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具有公共性,屬于法律上“道路”的范疇。
被告人王某、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就此進行了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內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向社會開放通行的小區、公共停車場、地下車庫等均屬于道路。
此外,酒駕可分為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酒后在小區內停車、挪車甚至倒車、掉頭也有可能違法。
法官特別提醒:酒駕已入刑,一旦觸犯“酒駕”這條紅線,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廣大司機朋友莫存僥幸心理,請珍愛生命,拒絕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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