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2-12-21 18:36:12
原標題:個體工商戶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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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個體工商戶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資嗎?
來源:中國山東網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12月21日訊 (記者 張敏敏) 生活中,很多人認為簽勞動合同是大公司的事情,像個體工商戶這樣的小本買賣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也不重視用工規范。那么事實究竟如何?通過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李振花法官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可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老章經營著一家水果蔬菜店,2020年3月10日,小季經老章招聘到果蔬店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為運輸蔬菜水果,包括往果蔬店經營地點運輸果蔬和從果蔬店經營地點拉果蔬送貨,不拉貨時小季在果蔬店經營地點幫忙干雜活。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6000元,每月15日左右發放上月工資。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果蔬店未為小季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10月18日,小季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第二天,老章口頭對小季予以辭退。
后小季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果蔬店向小季支付自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36000元,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小季的仲裁申請。果蔬店的負責人老章不服裁決,認為果蔬店為個體工商戶,無力承受高額用工成本,小季僅和老章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故起訴至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小季和果蔬店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果蔬店無需向小季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勞動者均是《勞動合同法》規范的主體。本案中,個體工商戶笑笑果蔬店屬于個體經濟組織,其與小季均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各自陳述,果蔬店經營者老章為招聘小季工作的人員,其對小季的工作內容進行安排、管理、監督,每月通過微信向小季發放工資6000元,小季主要從事的運輸果蔬工作也系果蔬店的主要業務,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果蔬店與小季之間成立勞動關系,法院予以確認。
果蔬店未與小季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果蔬店應支付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小季在勞動仲裁時明確主張二倍工資差額期間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系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無不當。小季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與其陳述月工資6000元相符,故區仲裁委裁決果蔬店支付小季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6000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笑笑果蔬店主張其與小季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須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不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槐蔭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笑笑果蔬店的訴訟請求,笑笑果蔬店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個體工商戶作為個體經濟組織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因此個體工商戶即使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受個體工商戶安排工作、監督管理、發給工資,且工作內容屬于個體工商戶業務組成部分的,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此種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如不能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確非用人單位原因,則應對其適用二倍工資罰則。所以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應提升法律意識,規范用工管理,避免引發勞動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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