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3-05-10 09:50:05
原標題: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來源:濱州日報
原標題: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來源:濱州日報
《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向社會各界征集意見建議
《濱州市社會心理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于2023年4月19日經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修改建議,市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9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使條例規定更科學,更符合我市實際,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濱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現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廣泛征集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6月10日前,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人:張乾坤
聯系電話:3163615
郵 箱:bzrdfgw@163.com
郵寄地址:濱州市黃河五路385號市政大樓1117室(郵編:
256603)
濱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5月10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社會心理服務工作,提升人民心理健康水平與幸福感,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實現社會安定和諧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社會心理服務工作,是指運用心理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理論和方法以及中國社會和文化的特點,運用心理測評、心理咨詢、心理輔導疏導、心理健康教育、危機干預、心理診療等手段化解各類個體、群體心理問題和改善社會心態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是指融合多學科理論與方法,按照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規范、要求,積極主動地預防和解決社會心理問題,提供相關專業支持的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本條例所稱社會心理服務機構,是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心理咨詢室、社會工作室以及各類社會心理服務場所等提供心理健康服務的機構或者組織。
第四條【工作原則】社會心理服務工作應當堅持黨政領導、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共同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負責社會心理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統籌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心理健康服務相關工作,制定行業政策和規范,加強對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組織、人員的指導。
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心理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村(社區)等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志愿者等共同做好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宣傳引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社會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公眾對社會心理健康的認知水平。
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開展社會心理健康知識公益性宣傳,提高群眾對心理問題的早期識別能力和應對能力。
社會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活動,應當結合本地孫子文化、黃河文化、紅色文化等有關內容,提升宣傳教育內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七條【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校內心理危機的預防、預警和干預機制,把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校本課程,開展心理健康專題教育和測評,建立心理健康檔案,根據心理測評情況開展心理輔導工作。
第八條【社會心理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市、縣(市、區)負責社會心理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社會心理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向社會提供心理健康服務;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心理咨詢室或者社會工作室,為群眾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第九條【專業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建設,培育發展社會心理服務專業機構。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心理門診,開展心理咨詢、心理疏導、轉介治療等服務。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指導,結合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推動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醫院)的心理咨詢室為群眾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與其他醫療機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的業務合作、技術指導及會診、轉診機制,完善服務鏈條。
第十條【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建設】社會心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規范提供心理咨詢、健康評估、危機干預等心理健康服務,建立篩查、干預、治療、回訪閉環式服務管理模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社會心理服務線上平臺建設,依托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或者具備條件的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建立線上公益性心理援助平臺,開通心理援助熱線電話,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務。
第十一條【個人、家庭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公民應當重視自身心理健康,學習心理健康知識,提高心理健康素養。
家庭成員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發現家庭成員有心理健康問題的,應當及時疏導和干預。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開展家庭教育。
第十二條【職工關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關心和重視工作人員的心理健康,創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工作環境。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設置適當的場所,聘請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為工作人員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市、縣(市、區)各部門、單位應當明確本部門、單位負責心理健康服務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十三條【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關愛】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和羈押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密切關注弱勢群體、特殊群體心理狀態,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精神衛生綜合管理機制,多渠道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報告、隨訪管理、危險性評估、服藥指導、心理支持和疏導等服務,依法開展案(事)件處置,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范管理,統籌保障居家服藥和住院醫療費用,實現市域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救治。
第十五條【社會心理服務與網格化融合】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將社會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干預作為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內容。
網格員、社區民警、人民調解員、心理咨詢師、平安志愿者等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的心源性矛盾糾紛,應當及時予以調解或者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及時流轉辦理。
第十六條【社會心理服務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矛盾糾紛多元調解機制,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工作中,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可以根據有關機構的委派參與調解過程,提供心理服務。
第十七條【穩評與預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對社會心態的監測和預警,提升社會風險管控能力;建立重大突發事件的社會心理服務應急預案,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為群眾開展心理疏導。
第十八條【人才隊伍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心理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組建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加強對社會心理服務工作者、心理健康志愿者等的培養、培訓,完善激勵和考核機制。
第十九條【產業發展及成果轉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心理服務產業的健康發展,推動學術研究、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和應用。
第二十條【資金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社會心理服務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社會心理服務領域。
第二十一條【信息保護】社會心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心理服務信息安全防護、個人隱私信息保護,規范心理服務信息數據的收集、存儲和運用,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二條【違法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違法責任二】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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