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23-07-04 09:53:07
原標題:威海國際仲裁院昨“官宣”設立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威海國際仲裁院昨“官宣”設立
來源:齊魯晚報
記者 連寧燕
7月3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發布會。威海仲裁委員會秘書處黨組書記倪國良,威海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四級調研員張濱介紹國際仲裁院的設立、金融仲裁規則出臺等有關情況。
2020年第六屆威海仲裁委員會成立以來,圍繞大抓經濟、城市國際化等全市中心工作,通過搭建網絡仲裁平臺、組建法律專家服務團、制作發布公益普法欄目等形式,積極參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辦案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受理案件971件,結案863件,標的額13.8億元,調撤率47.5%,調解各級法院推送案件1058件。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利益主體更加多元,群眾訴求差異更加明顯,民商事爭議日益復雜、多樣、頻發。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威海仲裁委員會秘書處開展了設立威海國際仲裁院、修訂仲裁規則、增聘專業專家仲裁員、出臺金融仲裁規則等工作。
設立威海國際仲裁院
為充分發揮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制度優勢,加快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威海仲裁委員會在經區智慧谷法治服務區設立國際仲裁院,聘任劉克江先生為國際仲裁院院長。
威海國際仲裁院職責包括:宣傳推行國際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組織開展涉外法律知識培訓,辦理涉外仲裁案件,承辦《威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有關涉外仲裁條款補充修改完善工作,建設專業化、國際化的涉外仲裁員隊伍。
增聘仲裁員
本次共增聘知識產權、海洋、建筑領域等專業仲裁員133名。其中,威海本地青年律師35人,大連海事大學、山東建筑大學、武漢理工大學等高校專家28人,山東省專利代理行業協會推薦的知識產權領域專家9人,建設工程專家12人,其他從事經濟貿易等專家49人。
修訂《仲裁規則》
本次仲裁規則的修訂,適應仲裁實踐的新情況新形勢,借鑒了國內外先進仲裁機構的經驗,更加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更加符合國際商事仲裁發展方向。主要修訂內容如下:新增威海國際仲裁院機構設置和管轄條款,規定威海國際仲裁院是威海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專業仲裁院。仲裁協議約定的機構是威海國際仲裁院的,視為選定威海仲裁委員會。
去除了代理人的數量限制。刪除了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代理人的人數限制,修訂后的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修改首席仲裁員的選定方式。為了充分體現仲裁制度當事人自愿性的特點,本次增加了首席仲裁員的選定方式,讓當事人選定首席仲裁員的幾率大大增加,規定為“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推薦一至五名候選人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并按照上述第(二)項規定的期限提交推薦名單。雙方當事人的推薦名單中有一名人選相同的,該人選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人選相同的,由主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確定一名首席仲裁員,該名首席仲裁員仍為雙方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中沒有相同人選時,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明確網上開庭審理方式。針對威海仲裁委員會開發的視頻庭審系統,仲裁規則增加了“利用電話會議、視頻會議或使用其他通信技術(或者組合形式)參與仲裁庭審活動”的規定。
專章修訂“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別規定”。“第八章 國際商事仲裁特別規定”專章,針對涉外案件受理、仲裁地、仲裁庭的組成、答辯及反請求、仲裁庭調解、法律適用等作出專門規定。
出臺《金融仲裁規則》
為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化解金融糾紛,第六屆威海仲裁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威海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威海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是《威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特別規則,主要圍繞著“快”字進行制度設計:
大幅提高獨任(一人)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標的額。由現行規則規定的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提高至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使獨任(一人)仲裁庭能夠審理大部分金融糾紛仲裁案件。
縮短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期限。將獨任(一人)仲裁庭審理案件的仲裁員選定期限規定為三日內,將合議(三人)仲裁庭審理案件的仲裁員選定期限規定為五日內。分別縮短二日、五日。
縮短當事人答辯、反請求的期限。將獨任(一人)仲裁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答辯、反請求的期限規定為三日內,將合議(三人)仲裁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答辯、反請求的期限規定為五日內。分別縮短二日、五日。
大幅縮短審理期限。將獨任(一人)仲裁庭和合議(三人)仲裁庭開庭審理的次數,原則上均規定為一次。將獨任(一人)仲裁庭的審理期限由三個月更改為一個月;合議(三人)仲裁庭的審理期限由四個月更改為二個月。
擴大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將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也納入到可以電子送達的范圍中,從而實現了金融仲裁案件的全部仲裁文書、仲裁通知和其他材料均能夠以電子方式送達。
修訂仲裁員《管理辦法》
和《行為規范》
《管理辦法》細化了仲裁員的考核、獎懲標準,圍繞仲裁員的辦案數量、質量和社會效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參加組織活動,遵守有關規定等方面情況,對仲裁員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考核,從而激發仲裁員參與仲裁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行為規范》對仲裁員辦理案件的效率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同時對證據材料較多、社會影響重大或者當事人對事實證據有較大爭議等情形的案件,通過召開庭前會議,保證仲裁員辦理案件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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