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報新聞
2023-07-15 17:27:07
原標題:連夜搬運器械,有人在幫我的健身房跑路?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微信公號
原標題:連夜搬運器械,有人在幫我的健身房跑路?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微信公號
凌晨2點30分,張師傅正在昆明街頭吃燒烤,無意間看到自己常去的健身房正有人搬運器材。
警覺的張師傅認為:大半夜搬器材,必然是“跑路”!他當即報警。值班民警隨后趕到,制止了健身房搬運器材的行為,又通知部分健身房會員趕到現場。
一位在該健身房辦卡的會員對報道此事的電視臺表示,健身房剛剛經歷了一次轉讓:“我的卡上還有快兩年的會費,今年3月還辦了一次促銷活動,我們還想著生意越來越好了,沒想到會這樣。”
會員們仔細回溯種種“不對勁”,有人稱新老板接手后不久,就通知會員健身房要閉館裝修,后來又說停水,沒想到這次就是直接“跑路”了。
該報道引發了不少健身領域從業者的關注,有人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從這件事的手法來看,極有可能是從事‘安全閉店’的人或團隊操辦的。這些年,很多預付費模式的健身房、教培機構等倒閉的有很多,不排除有些老板就通過這種方式‘金蟬脫殼’了。”
所謂“安全閉店”的邏輯到底是什么?究竟合法嗎?
健身房不可或缺,但“跑路”時常發生。圖/中新圖片 中新社記者 侯宇 攝
“安全閉店”先從賣課中釣魚
周熙是濟南一家健身房的私教教練,前些年在一些大城市打拼,經常參與一些業內組織的線下論壇和線上會議。
看到這則新聞,周熙對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每次開會,來自五湖四海的健身教練群體普遍都會拉一個微信群。后來我發現,沒過多久,群里就會有混進來的人推銷‘安全閉店’服務,還有人轉發相關‘課程’鏈接。”
一位健身垂類頭部公眾號的負責人向中國新聞周刊證實,此類從事“安全閉店”的人,就曾多次找過自己做推廣,后被自己拒絕。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隨著社交媒體的高度發達,“安全閉店”的付費課程也可以在網上搜到,便宜的只需要花29.9元便可以購買。
周熙表示:“對這類課程感興趣的,肯定多是一些持續負債,不想繼續經營的健身房老板,說難聽一點就是‘想跑路’。”
“據我所知,買課后,所謂‘課程講師’會通過上課或線上對話的形式,介紹當下健身房的各種困難,簡單說就是‘形勢不好,勸你趕緊跑’。講師會采用一些數據、圖表以及媒體報道增加說服力。”
“隨后,講師會持續‘詐唬’這些想‘離場’的健身房老板,稱負債經營倒閉關門會被罰款,戴上老賴的‘帽子’,甚至坐牢。再之后,便是進一步吸引這些老板購買‘安全閉店’服務。”
再往后,有些想“跑路”的健身房老板就會私下購買服務,悄悄開始行動了。
周熙表示:“如果說,做‘安全閉店’的人收了錢真的辦事,也說得過去,但業內盛傳,做‘安全閉店’的人中也有騙子,騙健身房老板一筆錢,但最終沒辦事,這也不是沒有發生過。只是這種情況下,想跑路的老板也只能是自己‘吃啞巴虧’,因為他一旦動了這個念頭,并且實際操作,就不能見光了。”
兩次跑路,兩次收割,兩項罪名
一個健身房老板,如果真的下定決心購買“安全閉店”服務,直至“金蟬脫殼”,要分幾步走?
經健身圈教練推薦,中國新聞聞周刊以“健身房想轉讓”為由,聯系上了一名從事“安全閉店”的人,對方直接詢問“多少債”。
當中國新聞周刊隨后報出60萬的債務后,對方告知將按照債務的15%進行收費。費用到賬后,將幫助提供法人變更、債務股份轉讓等服務,并承諾有專業律師指導,安全無憂。
意外的是,在得知店鋪位置在北京后,對方表示,“北京不做了。”
后來,這段對話由于“被拉黑”,就沒有再進行下去。
從事安全閉店的“中間人”稱需收總債務的15%。圖/手機截圖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泓軒對中國新聞周刊解析了“安全閉店”的邏輯和步驟,他總結為:兩次跑路,兩次收割。
“一般情況下,健身房前任老板(法人、股東)無論主觀還是客觀原因不想再繼續經營,購買‘安全閉店’服務,從事‘安全閉店’的人或團隊來操作轉讓,會安排簽合同,規定好股份債務的變更,更換一名‘新法人’。一般來說,更換法人股東都是不良商家‘跑路’較為常見的套路,消費者往往不能及時關注到,難以察覺。
這個環節,前任老板成功跑路,“安全閉店”人士按債務百分比收取一定服務費,“收割”前任老板一筆錢。
“從過往大量其他領域的判罰、仲裁案例看,‘新法人’很可能會是一個來自偏遠地區,身份泄露,名下也沒什么財產的人,或許也無懼當‘老賴’,被限制高消費。”李泓軒指出:“‘新法人’,基本也只是個提線木偶,身在暗處的‘安全閉店’接盤方,會佯裝正常經營,大多至少做一輪促銷預售辦卡,再閉店。”
再后來,健身房“關張”,接盤方普遍會公告經營不善,向法院申請破產,讓會員走正常的法律途徑維權。“此刻,受損的消費者即便追債,也已經無法追到前任老板身上,因為債務已經轉讓給‘新法人’。而‘新法人’那樣的身份,消費者自然也很難追到什么賠償。再往后,如果追債曠日持久,很多人會選擇放棄……”
到這個環節,“安全閉店”人士及團隊成功跑路,如在走之前做預售,則再收割消費者一波。
李泓軒認為,如果負債經營的健身房老板主觀上想“跑路”,并真的購買“安全閉店”服務更換法人,至少存在惡意躲避債務的行為。“從全部行為‘鏈路’來看,前老板逃避債務屬于債務糾紛,確實也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更換法人的過程中有利益輸送的行為,某種程度上也涉嫌觸犯《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而從事‘安全閉店’的接盤方操控‘新法人’繼續做預售,則涉嫌‘合同詐騙罪’。”
至于“安全閉店”人士為何拒絕做北京的“業務”,健身房資深管理者、極練體育的吳承翰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可能與近期北京出臺了較為嚴格的政策有關。
吳承翰介紹,今年4月18日,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聯合多部門印發了《北京市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健身領域內公認的“最嚴格監管細則”。
該《實施細則》明確了預收金存管制度,并規定,銷售3個月及以內的預售卡,應將預收資金的40%作為存管資金,3個月至1年的卡,需要預存80%,超過1年預存100%,期限內服務完成后,存管資金才會于2-5個工作日打進經營者賬戶。經營者需要在細則發布的90天內,落實存管賬戶。
“只能分析推測,這些個做‘安全閉店’的人,可能對北京的新政有忌憚。如果做‘安全閉店’的人安排一個‘新法人’接盤后不搞促銷很快閉店,就只能從前任老板掙到一筆錢。但若要再去‘割’一波消費者,就需要再堅持營業一段時間,做至少一次預售再閉店。按現在的要求,可能會有消費者要求錢先打進存管賬戶。那樣的話,存管賬戶中一定比例的錢不會第一時間拿到手,也不排除會節外生枝進而暴露。”吳承翰表示。
詐騙難定性因證據難找
有部分健身房運營人士對中國新聞周刊提到,過往的確有健身房老板因涉嫌合同詐騙被抓去坐牢的案例。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搜到的一則2018年的判決書顯示:
鄭州零距離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成立,股東劉某岑、鄭州豫成百事通公司,2018年4月28日股東變更為劉某岑,2018年5月30日股東變更為張某。
被告人劉某岑以投資建設“零距離健身俱樂部”為名,招募營銷團隊向不特定被害人預售健身卡,與被害人簽訂健身服務入會協議,并收取被害人健身卡預售款。在收取大量預售款后僅將少部分用于健身房的建設,并通過虛假轉讓給他人的方式,將收取被害人的錢款據為己有。最終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岑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涉案贓款146萬,依法發還被害人。
健身房老板劉某觸犯合同詐騙罪。圖/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對于這個案例,李泓軒看過后表示:“判決書中的被告人確實有虛假轉讓情節,但系自主商議,并沒有‘安全閉店’的中間人牽線的作為。”
此后,中國新聞周刊多番搜尋中國裁判文書網,以“健身”為關鍵詞搜索,并篩選詐騙刑事案件,并未看到有涉及“安全閉店”第三方牽線的相關案例。
“現實中(相關判罰)應該也是有的,但印象中確實不多見。一方面,由于‘沉沒成本’高,健身房關閉后,消費者們雖然集體損失大,但均攤到每個人頭上或許不算特別慘重,導致大家集體走司法程序的意愿普遍不強。另一方面,由‘中間人’操作更換法人的案件如要定性詐騙,需要動機、行為、證據鏈方方面面都很吻合、嚴謹,由公安機關認定才可以。”李泓軒表示。
此后,經過多方找尋,來自東部某城市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對中國新聞周刊介紹了一宗其經手的不公開案件。
“數年前,本市有一家醫美機構倒閉,有一些受害消費者找我咨詢,其中有演員,還有準備從事藝術的未成年人及其親屬。追責的客戶損失金額共計超過200萬元,有個別客戶個人的損失相對較大一些,超過10萬元。因該案涉未成年人及其隱私,所以不公開審理。”
“我們前期了解,發現這家機構也是倒閉前先更換了法人,后做了一次預售。從客戶提供的證言和種種跡象判斷,前任老板也是經營失敗后,不想戴‘老賴’的帽子并跑路,新任法人經查是一位偏遠地區的老者,大概率不會是其主動接盤。當時我自己也認為,這案子與眾多健身房、教培機構跑路沒什么不同,很難轉為刑事,證據很難找。”
“但是,有部分客戶對于追責的態度相當堅定。幸運的是,其中一位客戶是靠自己的努力探索,獲得了部分前任老板和提供‘閉店服務’中間人之間,利益往來的線索和證據。”
“得到這個線索證據后,我讓這位客戶報案,公關機關初步判斷前任老板涉嫌虛假轉讓,新法人接盤后直至倒閉前,接盤方的預售行為有詐騙嫌疑。最終,前任老板被抓獲,相關部門又順藤摸瓜,抓到了從事‘安全閉店’的中間人及若干團伙。”
“后面案件轉至檢察院,定性為刑事案件,經證據匯總,最終前任老板,中間人及其團伙都被判刑了。”該律師介紹:“由于前任老板只想盡快脫手換人背債,沒有進一步的預售詐騙行為,量刑為3年;而從事‘安全閉店’的中間人及其團伙操控法人,因接手后又做了一次預售最終被重判超過10年。那個被‘安排’擔任法人的偏遠地區老者,后經查實其身份證很早以前被盜用用以開公司,其本人并未有實控行為,既未參與也不知情,不認識各方當事人。公訴方先是予以起訴,后又依法走流程對其撤訴。”
該律師感慨,“雖然這個案子取得了突破,但現實中還有大量同類案件,證據難以取得。”
李泓軒補充道:“因為詐騙的定性,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前提下騙取財物。所以,假如接盤方做得很‘扎實’,即從表面上看,其實就是經營不善導致的,就很難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例如接盤方如果對外宣稱:將繼續經營一年,擴大經營規模,結果很快關門,那就是比較明確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但如果接盤方只是用‘月底大促,年底大促’這樣的字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認定起來就有一定難度。”
“以及,確實真有一些商家,客觀上是在促銷,想好好經營,但是收了錢之后,卻遇到不可抗力或者突發狀況導致不能經營了。它的種種表現,其實和從事‘安全閉店’的接盤方是一樣的,只是沒有跑路而已,那是不是也得把他定成詐騙呢?確實是有一定爭議。”
(應受訪人要求,周熙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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