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8-18 17:29:08
原標題:以案說法|承租人提前解約退租,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如何處置?
來源:中國山東網
原標題:以案說法|承租人提前解約退租,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如何處置?
來源:中國山東網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8月18日訊 租賃期內承租人提出解約,但未及時交還承租房屋的鑰匙,合同解除時間如何確定?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應否退還?通過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可以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2022年2月,李某(甲方)與孔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孔某承租李某房屋,租期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每月租金1860元;房租押一付三,提前15天支付下期租金;合同期滿,若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應在合同到期之日將押金無息退還給乙方;租賃期限屆滿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終止;租賃期內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押金……租賃合同簽訂后,雙方一直依約履行。2023年2月,孔某依約提前15日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租金,2023年4月20日孔某提出與李某解除合同,5月22日將鑰匙退還李某。因退還租金、押金事宜協商未果,孔某將李某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返還1個月租金1860元、押金1860元。
李某辯稱,孔某最終交還鑰匙是在5月22日,5月份已使用房屋22天,故同意退還剩余9天的租金;依照租賃合同約定,不同意退還押金。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孔某與李某之間系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關于租金,涉案房屋租賃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孔某雖在2023年4月20日提出解除合同,但于5月22日才將鑰匙退還李某,應認定涉案租賃合同于2023年5月22日解除,孔某應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22日,本案中孔某已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31日,且李某亦同意退還孔某9天租金,故李某應退還孔某租金540元,對孔某該部分主張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押金,本案中,孔某系在租賃期限到期前,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孔某雖稱“雙方口頭約定退租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即視為不違約”,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亦不認可,故根據涉案合同關于“租賃期內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押金”的約定,法院對孔某關于退還押金186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孔某房屋租金540元,駁回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中國山東網記者 張敏敏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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