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4-03-16 16:58:03
原標題:山東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來源:大眾日報
原標題:山東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來源:大眾日報
為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山東,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聯合印發的《山東省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日前在全省范圍內施行。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根據國家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范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細則》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基礎上,針對性地解決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進中存在的工作程序不規范、協調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并對改革試行期間形成的簡易程序、索賠主體、行政處罰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步追究“一案雙查”機制、多元修復機制等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提煉。
根據《細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費用;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省、設區的市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發現或者接到案件線索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就是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初步核查。對已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立案啟動索賠程序。
《細則》首次明確了簡易評估程序的適用范圍。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數額小于30萬元的案件,或者賠償義務人主動提高生態環境修復標準、擴大環境治理修復范圍,對改善環境質量有明顯作用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對于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且應受的處罰金額不足五萬元,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足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可以不予處罰。
《細則》進一步豐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方式。鼓勵各地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采取異地修復、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購買經核證的本省碳匯等措施實施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同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以及環境保護相關考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突出問題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有關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索賠。(張文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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