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晚報
2024-03-16 16:59:03
原標題:青島法院發布3·15維權案例
來源:青島晚報
原標題:青島法院發布3·15維權案例
來源:青島晚報
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青島法院發布消費權益糾紛案例,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須明確商品性能、效果、質量保障和退換貨條件,并保留證據,如出現問題,必要時可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功能”飲料沒有功能?
銷售者被判退一賠三
2023年,李某經人介紹認識王某,在交往過程中提及自己患腸道疾病多年,不堪其擾。王某順勢向李某推薦一種固體飲料,并宣稱具有“排毒、治療疾病”功能。李某治病心切,信以為真,遂向王某購買了價值4200元的固體飲料。李某服用后感到疾病并未緩解,發覺自己被騙,遂起訴王某,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萊西法院經查證認定,該固體飲料僅為普通食品,并不具備治療功能,因此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中,王某虛假宣傳,導致李某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了該固體飲料,構成欺詐。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李某主張退一賠三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網購偽劣農藥銷售
農資超市老板被判緩刑
王某、梁某開設了一家農資超市,并持有經營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許可證。在經營過程中,王某發現網絡上有人以較低價格售賣不合格農藥,聯想到當地農民們在購買農藥時一般不會對產品進行細致檢查,王某覺得自己發現了“商機”。2021年3月至8月,王某與梁某在明知李某通過網絡售賣質量不合格農藥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低價從李某處購得“55%甲拌磷”“敵草快”等農藥并進行銷售,銷售額共計15萬余元,經鑒定上述農藥為不合格產品。
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梁某在銷售農藥的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受刑罰處罰。綜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節、被告人的退賠情況、被告人的悔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依法沒收二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25100元,并判令禁止被告人王某、梁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銷售農藥的經營活動。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買二手車疑遇欺詐
法院調解原告退還車輛
原告李某于2023年1月購買某品牌二手車一輛,付款88600元。2023年6月,李某某在車輛保養中發現該車存在重大事故維修記錄,還存在更改里程表數據情形,遂以銷售者欺詐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并支付三倍賠償金。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將車輛退還,被告返還購車款并支付賠償費用。
黃島法院總結近年來審結的二手車交易糾紛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網絡購車糾紛大量涌現;二是交易過程中銷售者故意告知車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車輛系事故車、涉水車等真實情況;三是消費者維權意識增強,出現糾紛后往往以銷售存在欺詐情形,要求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汽車系價值較高的動產,交易中里程造假、隱瞞重大事故、偽造評估報告等消費欺詐情況頻出,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更不利于市場長遠健康發展。法官提醒消費者和經營者:買賣二手車,買賣雙方應簽訂規范的購車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易雙方身份情況、登記車主情況,注重約定交易車輛情況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責任承擔、交易款支付方式等內容。銷售者應對二手車的來源、行駛里程、維修記錄、車況等進行核查、檢測,例如表顯里程容易被篡改,必要時應對車輛進行鑒定。消費者應當審慎驗收車輛,不僅需要查驗車輛外觀,更應該對交易手續、檢測報告、維保記錄等予以查驗,同時也要考慮車輛年限對輕微瑕疵有一定的包容度,權衡利弊后作出選擇。交易雙方交易過程中需要保持審慎,買方可主動要求銷售方告知事故及維修情況,必要時,雙方可委托第三方對車輛進行鑒定后交易,并妥善保管交易憑證。機動車交易完成后,應盡快辦理車輛和車險的過戶更名手續。
觀海新聞/青島晚報/掌上青島 記者 陳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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