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報新聞
2024-03-28 23:09:03
原標題:“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案將提起再審 律師:存在三大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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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案將提起再審 律師:存在三大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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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新聞首席記者 解強民 記者 趙恩 報道
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貓絆倒致十級傷殘,投喂者竟被判處賠償24萬。2月2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裁判文書公開后引起較大爭議。一個月后,法院通報將對此案提起再審,并將審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3月28日,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陳瑞福律師向海報新聞記者分析了本案的幾個爭議點。
爭議一:投喂者是否確定為飼養者?
陳瑞福表示,關于動物飼養者的責任問題,民法典規定,動物飼養者對動物造成他人傷害承擔賠償責任。那么,首先要明確的就是,被告肖某到底是不是流浪貓的飼養者,這需要進一步的證據來說明。
“比如是不是實際管控這只流浪貓,是不是貓的唯一投喂者,是不是實際照顧流浪貓的起居,以及到寵物醫院給它看病等。如果這些事實都存在,那基本可以確定其飼養者身份,否則就不能僅僅因為其投喂行為而認定其為貓的飼養者。”陳瑞福說。
另一方面,本案中流浪貓是因為被動的踩踏才導致他人受傷,這種行為和流浪貓主動造成受害人受傷顯然不是一種性質。在此情況下,即便確認肖某為法律上的動物飼養者,也應權衡是否該由貓的飼養者來承擔主要責任。
爭議二:羽毛球公司是否僅承擔補充責任?
根據一審判決內容,肖某賠償原告吳某醫療費4655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6300元、殘疾賠償金168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共計240198.20元;羽毛球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可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向肖某追償。
陳瑞福認為,羽毛球公司的責任不應是補充責任,而是和涉案公司員工的一種共同責任,應該按照造成傷害的原因力的一定比例來賠償,而不是先由員工賠償,剩下才由公司賠償。
涉案羽毛球館
爭議三:受害人是否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裁判文書顯示,吳某打羽毛球時,在準備跳起接球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隨后摔倒受傷,后被送到醫院救治。經鑒定,吳某右脛腓骨下端內踝、后踝骨折、斷端明顯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經手術內固定等治療。目前后遺右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
陳瑞福表示,受害人做劇烈運動有注意安全的義務,自己不小心踩到貓受傷,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受害人、羽毛球公司、流浪貓喂養者之間責任如何分配,會是這個案件爭執的焦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陳瑞福表示,在本案判決生效后的短時間內,原判法院就決定啟動再審,這一方面意味著法院認為判決可能存在問題,一方面也與網絡對此案的持續發酵有關系,“不論如何,法院發現判決可能存在問題后能夠及時啟動再審,回應公眾關注,有擔當,非常值得贊賞。”
審簽:鄭義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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