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舜網
2024-08-30 14:48:08
原標題:借名購車未投保留隱患:姐姐出車禍致人死亡,弟弟被列為共同被告
來源:舜網
原標題:借名購車未投保留隱患:姐姐出車禍致人死亡,弟弟被列為共同被告
來源:舜網
借用弟弟名義購車卻沒買保險,山東一女子在駕車出行時致人死亡,還承擔全部責任。追責時,死者家屬將姐弟倆列為共同被告,追索70余萬元賠償。
案情顯示,彭某的姐姐因個人原因,在購買家用轎車時不方便登記在自己名下,遂與彭某協商,將購置的車輛登記在彭某名下。彭某常年從事漁業捕撈,很少在家,于是同意借名買車。2023年9月,彭某的姐姐駕車回家途中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當場死亡。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彭某的姐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因該車沒有購買保險,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王某家屬將彭某及其姐姐二人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車輛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余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彭某作為肇事車輛登記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因肇事車輛沒有購買保險,肇事方賠償能力不足,受害方進行了適當讓步,在彭某的姐姐先行賠付受害人王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0萬元后,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由彭某和姐姐二人在三年內再共同賠償受害人王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0萬元。
法官介紹,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目的在于完成對受害人損失的基礎性填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保障交通安全,提高社會整體效益。
本案中,肇事車輛是由彭某的姐姐出資購買并使用。彭某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實際上并沒有實際控制和使用車輛,對車輛沒有運行支配權。彭某的姐姐駕駛機動車與受害人王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受害方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彭某作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系該車輛的交強險投保義務人,彭某即便不實際使用該車輛,亦負有投保或督促車輛使用人投保的義務,現該車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彭某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向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受害方交強險限額內的損失為18萬元,應由彭某姐弟二人共同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其姐姐賠償。
反言之,如果彭某姐弟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雖然彭某出借身份給姐姐辦理機動車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中關于如實登記的禁止性規定,存在一定過錯,但該行為不直接或必然引發損害后果。彭某姐姐具備駕駛資格、肇事車輛不存在安全隱患和缺陷。如果彭某或其姐姐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則無法認定彭某對事故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彭某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原標題:借名購車未投保留隱患:姐姐出車禍致人死亡,弟弟被列為共同被告
作者:陳彤彤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