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淄博日報
2024-10-19 14:22:10
原標題:《2024年淄博市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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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24年淄博市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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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曉雯)10月18日,市商務局發布《2024年淄博市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細則》,明確了汽車置換更新的補貼范圍、標準及申報流程等相關內容。
據悉,政策實施期從2024年7月25日(以下日期均含當日)開始,最晚至2024年12月31日結束,中央和省級下達的汽車置換補貼資金額度用完即止。
補貼范圍及標準:消費者自2024年7月25日至政策實施截止日期期間轉讓本人名下乘用車,并在淄博市內汽車銷售企業購置新能源乘用車或燃油乘用車(均為新車),且在山東省內完成車輛注冊登記的,將獲一次性定額補貼;補貼對象為個人消費者。轉讓舊乘用車的消費者與購置新乘用車的消費者必須為同一人。消費者每轉讓一輛舊乘用車并購置一輛新乘用車可申請一次補貼。轉讓舊乘用車與購置新乘用車無先后時間順序要求;對轉讓舊乘用車并購置燃油乘用車,購車價格8萬元(含)以下的每輛補貼3000元,價格8萬元(不含)至20萬元(含)的每輛補貼8000元,價格20萬元(不含)以上的每輛補貼12000元;對轉讓舊乘用車并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購車價格8萬元(含)以下的每輛補貼4000元,價格8萬元(不含)至20萬元(含)的每輛補貼10000元,價格20萬元(不含)以上的每輛補貼15000元。購置價格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的價稅合計數為準。
據了解,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為新能源乘用車,掛其他汽車號牌的視為燃油乘用車。細則所稱轉讓是指個人消費者通過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申請人名下的舊乘用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情形),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轉讓的舊乘用車應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以《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時間為準),轉讓時間以《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時間為準。
購買新乘用車時間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時間為準,注冊登記時間以新乘用車《機動車行駛證》記載時間為準。
按照規定,政策實施期間,申請人購置同一輛新乘用車(以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準)不得重復申請享受國家汽車以舊換新或山東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已申領上述任意一種類型補貼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另一種類型補貼。補貼申請信息審核期間(含市級初審、省級復核),購置的新乘用車應始終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否則審核不予通過。
補貼申報流程:擬申請汽車置換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搜索“山東省汽車置換更新”小程序,按照購置新乘用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市級)選擇補貼受理地,根據系統提示準確填報信息,并清晰完整上傳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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