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6日訊 (山東經濟廣播實習記者路暢)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濟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持續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緊緊圍繞“守護品牌”、“守護地理標志促進鄉村振興”兩個主題,加大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力度,護航新質生產力創新發展新引擎。現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鄒城市李顏餃子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6月5日,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對鄒城市李顏餃子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9日,根據舉報線索,鄒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開展核查,當事人銷售的茅臺內供酒,瓶貼印有“茅臺內供酒,職工專用酒,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500ml,53%vol,生產日期:見盒蓋內,生產許可證號:QS5200 1501 0001”字樣,正面瓶貼的整體樣式與貴州茅臺酒瓶貼樣式相似,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者資質、進貨單據。經核查,注冊商標權利人未生產過,也未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過“茅臺內供酒”產品,該產品屬于假冒“茅臺”品牌的白酒。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鄒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涉案白酒標識“茅臺內供酒”屬于假冒茅臺品牌的白酒,類似帶有“內供”“某接待專用”“特供”“專供”標簽的產品,往往讓消費者覺得經營者有獲取渠道特殊和稀有等特殊屬性,不法商家就是利用了消費者好奇心理進行牟利。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特供酒”清源打鏈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制售“特供酒”相關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微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天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綠色心情”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6月27日,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山東天泉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綠色心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并銷毀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5日,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商標權利人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訴,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包裝庫內有7整卷標注“綠色?情”標識的雪糕商品包裝袋,其成品庫內有標注“綠色?情”標識的雪糕成品22箱。經查,第3568582號“綠色心情”是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在第30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4年12月06日。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涉案商品與第3568582號“綠色心情”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屬于同種商品,當事人在商品外包裝袋及包裝箱上使用“綠色?情”標識,沒有取得“綠色?情”注冊商標專用權,也沒有獲得第3568582號“綠色心情”注冊商標的授權許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難以區分和辨別,容易造成混淆。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綠色心情”注冊商標在2012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在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當事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近似的“綠色?情”商標,容易造成一般公眾混淆,屬于“傍名牌”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嚴厲查處侵犯“綠色心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不僅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同時也提醒消費者提高警惕,增強對假冒偽劣產品的識別能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濟寧中誠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4月30日,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濟寧中誠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5日,根據舉報線索,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其經營場所有9輛帶有“新日”標識的電動三輪車,車輛合格證信息顯示有:車輛制造日期:2024年3月,車輛品牌:新日牌,無錫新日電動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產品供貨方及生產方的資質證件,且不能提供與注冊商標持有人的授權或合作及隸屬關系證明材料。經核查,當事人于2024年2月22日訂購“新日”牌電動三輪車,并經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沒有生產或委托他人生產涉案產品車型,涉案產品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金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注冊商標是企業區別于同類競爭商品和服務的重要標志,是品牌商品的核心利益所在。不法商家企圖通過非正常渠道低價采購侵權商品用于銷售,嚴重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通過該案件的查處,有效地打擊了商標侵權行為,對行業經營者起到了警示性作用,避免侵權物品進一步流入市場,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濟寧市稔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冒充注冊商標案
2024年6月21日,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濟寧市稔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3日,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濟寧市稔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其生產的原味醬油、味更鮮生抽、紅燒醬油外包裝印有“?”注冊商標標記。經核查,當事人生產產品所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記于2023年10月25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2024年3月22日申請被駁回,未通過審核。當事人在商品包裝上使用未核準通過的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構成了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后,仍標注注冊標記的行為屬于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既屬于欺騙行為,也擾亂了商標管理秩序。兗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嚴厲查處,為優化市場公平競爭營商環境,打造良好商標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消費者因商標誤導而受到欺騙,同時也促使商標使用人加強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商標管理意識,避免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五、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仲淺村衛生室侵犯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案
2024年7月29日,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仲淺村的衛生室侵犯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案,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22日,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仲淺村的衛生室保溫柜內存放有待售的“中寧枸杞”,凈含量500克,當事人不能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使用“中寧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也不能提供涉案產品來源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區域內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當事人不是“中寜枸杞”地理標志證明商授權使用方,涉案產品也不能證明來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區域內,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地理標志產品是特定地區的寶貴資源和財富,具有較大的市場價值,“中寧枸杞”既是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也是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當事人以混淆商品原產地為目的,對外經營產品,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微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打擊侵犯國家地理標志商標案件,有力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利益,同時教育了銷售環節的經營者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地理標志商標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重視地理標志保護的良好氛圍。
六、汶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汶上縣名輝百貨超市侵犯“龍口粉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案
2024年10月15日,汶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汶上縣名輝百貨超市銷售侵犯“龍口粉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產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9日,汶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汶上縣名輝百貨超市營業場所貨架銷售的粉絲商品“尤口粉絲”產地:河南商丘,生產企業:夏邑某食品有限公司,“尤”字為連筆字體,與“龍”極為相似,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授權證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經核查,該商品產地不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范圍內,在產地范圍外不得使用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誤導公眾,其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汶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龍口粉絲是經原國家質量監督局公告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用他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近似名稱使用銷售商品,對消費者具有較大誘導性、欺騙性、誤導性,擾亂市場秩序。汶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銷售侵犯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的行為從嚴查處,遏制了經營者“搭便車”的違法行為,規范了市場公平競爭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