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時報
2024-12-11 15:26:12
原標題:少了5平方米居住面積是欺詐嗎?濟南一租客起訴房東
來源:濟南時報
原標題:少了5平方米居住面積是欺詐嗎?濟南一租客起訴房東
來源:濟南時報
租房合同中寫著房屋面積32平方米,但物業卻告知實際房屋面積27平方米,濟南一租客因為與房東之間有糾紛,起訴到法院,認為這5平方米的“差距”,涉嫌欺詐。
租客起訴房東,真的是因為少的這5平方米居住面積嗎?雙方背后又有什么矛盾?一起來看看。
2023年3月,房東陸某與租客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陸某將其房屋(建筑面積32平方米)出租給張某用于居住,租期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押金1000元,租金1000元/月,三個月一付。同時,陸某在微信聊天中承諾租滿半年退租的可退押金。
隨后,租客張某按照合同約定于2023年3月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及押金1000元,于2023年6月27日支付了第二期租金。2023年4月,張某向小區物業支付物業費時得知該房屋面積實際為27平方米。2023年9月22日,張某將房屋交還給陸某,陸某未退還押金。
張某認為其已交納半年房租,租滿半年,陸某應退還押金,且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載明的面積不符,陸某故意告知虛假信息,誘使其陷入錯誤認知,構成消費欺詐,應退一賠三,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陸某退回押金并對發布虛假信息、欺詐行為賠償3896元。
案件審理中,陸某未作答辯。
濟南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陸某向張某交付的是特定房屋,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為固定每月1000元,張某陳述其于2023年4月18日繳納物業費時得知該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載明的面積不符,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見其提出面積不符的異議,且于2023年6月27日支付第二期租金3000元;另,案涉房屋出租用途為居住,該面積誤差不足以導致誘使張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故對張某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張某要求陸某按退一賠三的原則賠償多收取的租金3896元,無退還租金的事實根據,且本案為房屋租賃合同,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故對張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關于張某要求陸某退回租房押金1000元的訴訟請求,陸某在微信聊天中承諾張某租滿半年可退押金,張某已繳納半年房租,其自述租住到去年9月22日左右搬離,其未要求退還剩余未使用房屋期間對應的租金,僅要求退還押金,應認定為已租住滿半年,符合可退押金的上述前提條件,故對張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陸某向張某退還房屋押金1000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濟南時報·新黃河客戶端記者陳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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