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25-03-15 13:24:03
原標題:煙臺公布2024年食品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煙臺公布2024年食品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齊魯晚報
秦雪麗 煙臺報道
通訊員 孫洪安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從煙臺市市場監管局獲悉,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震懾作用,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營造和諧的消費環境,該局公布了2024年食品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棗花饅頭添加甜蜜素 高新區一面食店被查處
煙臺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檢測公司對煙臺高新區某面食店自制棗花饅頭和自制發面餅進行抽樣檢驗,報告顯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在加工棗花饅頭和發面餅過程中加入了食品添加劑甜蜜素,根據GB2760-2014規定,甜蜜素不得在饅頭、花卷、包子等發酵面制品中使用。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制售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煙臺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虛假標注產品標簽 蓬萊一酒廠被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2日,蓬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專項執法工作安排,對轄區內某酒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車間生產線上工人正在貼標的紅葡萄酒食品,標簽標注“原產國:法國”“進口商:廣州市某公司”。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將從法國進口的葡萄原酒,在其生產車間中進行灌裝、貼標、封裝至最終產品,涉案食品生產者仍為當事人,標簽信息為虛假內容。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銷售添加違禁物的產品 一藥房被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2023年11月17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棲霞市某大藥房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店內銷售的“雪域藏寶”產品存疑,當事人當場不能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商許可資質等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進行了現場抽樣送檢。
經檢驗,該產品檢出西地那非成分,屬非法添加成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棲霞市某大藥房作出行政處罰。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據了解,西地那非作為一種處方藥,必須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攝入不當可能引發嚴重后果,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為禁止添加品。
回收“辣子雞”剩余辣椒再做菜 招遠一餐飲店被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人來電稱,某餐飲店將顧客食用后的辣椒回收后再次使用加工菜品。2024年4月7日,執法人員到招遠市某川菜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微波爐下方塑料盒裝有混有雜物的回收辣椒,廚房絞肉機有辣椒殘留,操作臺上和倉儲間也有辣椒泥。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3月起回收顧客食用“辣子雞”菜品剩余的干辣椒,經“12型電動絞肉機”研磨成辣椒泥,研磨后的辣椒泥用于本店“水煮肉片”菜品制售。
餐飲店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生產日期涉嫌虛標,號稱“低脂”不低脂 萊陽一食品公司兩度被查
2024年9月12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煙臺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其成品庫內發現其生產的31箱凍干棉花糖(彩虹版)(20g*60袋/箱)、30箱凍干棉花糖(白雪版)(20g*60袋/箱)、11箱一整顆草莓冰糖葫蘆(30g*60袋/箱)、10箱一整顆山藥冰糖葫蘆(30g*60袋/箱)4種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是2024/9/13,當事人現場提供不出上述4種食品在生產過程中的原料采購記錄、原料驗收記錄和投料記錄,生產日期涉嫌虛標。
2024年10月9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再次對煙臺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短視頻平臺店鋪內在“黑松露菌菇脆”產品的頁面廣告內標注有“低脂”字樣,而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脂肪標注為17.5克,不符合GB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關于低脂的規定(低脂標準是:每100克含量中的脂肪含量小于等于3克)。上述頁面廣告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涉嫌功能性虛假宣傳 萊州一海參店被處罰
2023年11月5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煙臺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辦理單,舉報人反映購買的海參宣傳有增強體質,調整機體免疫力,延緩衰老,改善睡眠提高記憶力,抗疲勞,抗腫瘤抗輻射,調節血脂血糖,改善骨質疏松,促進生長發育,美容養顏等功效。2023年11月7日,執法人員到達萊州市某海參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未發現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執法人員現場出示了舉報人提供的購買視頻及支付憑證,經營者承認購買事實,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現場筆錄。
經查,海參虛假宣傳單頁是其在進貨包裝盒內附帶的。針對海參店銷售海參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2024年3月13日,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購進的馬鈴薯農殘超標 一供餐單位未落實進貨查驗義務被處罰
2024年5月27日,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國抽系統指令稱,某當事人購進的馬鈴薯經過抽樣檢驗,農藥殘留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5月9日自青島某農產品有限公司購進上述不合格馬鈴薯用于制作菜品。另查,當事人未提供進貨查驗記錄,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罰,既能讓當事人為其違法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同時更能對當事人以及整個餐飲行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相關單位盡快自檢自查,對規范餐飲服務行為,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篡改虛標泡面生產日期 當事人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024年3月1日,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海陽市某商店和某超市經營的今麥郎“一桶半”香牛肉面,生產日期被商家篡改。當日,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商店和超市進行檢查,發現上述兩家商店經營涉案今麥郎“一桶半”方便面均系本案當事人所供應。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該場所經營有篡改生產日期今麥郎“一桶半”方便面66桶,執法人員當場給予扣押。
經查,2023年11月、12月,當事人將其供貨商店和超市快臨期的今麥郎“一桶半”方便面收回,用酒精把桶底原生產日期擦拭掉,然后將桶裝方便面封膜,打上新生產日期,共篡改150桶,以每桶3.33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共銷售84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海陽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桶裝今麥郎方便面66桶、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一食品公司被責令召回問題產品并受處罰
2023年11月、12月,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繼接到多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報告,顯示某食品公司生產的魷魚仔(香辣味)(生產日期:2023-08-24)、魷魚仔(麻辣味)(生產日期:2023-08-24)、魷魚絲(生產日期:2023-10-02)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核實,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問題批次產品,實施召回,查找問題原因并整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鲅魚餡配料表標注不符合規定 一食品公司被投訴舉報
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19日,萊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接到全國12315平臺舉報單及投訴舉報信,舉報人均稱,其購買的煙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鲅魚餡配料表標注“食用油”,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
經執法人員對煙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產車間、原料庫、成品庫等進行全面檢查,通過查看涉舉報批次鲅魚餡的生產記錄、投料記錄及對企業負責人的詢問調查發現,其使用的原料油實為植物油。食用油是一種統稱,是指在制作食品過程中使用的動物或植物油脂,但兩種油脂之間的營養成分、維生素種類及含量相差甚遠。煙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配料表中標注食用油不能夠真實表示出食品的真實屬性,給消費者造成誤解,影響食品安全。
該案例警示企業在食品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地標注食品配料表,不得虛假標注、夸大宣傳,欺騙消費者。如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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