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17-03-20 07:44:03
近日從省高院了解到,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審結257件457人,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41人,犯罪的擴散蔓延勢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
案例一 用工業明膠生產粉絲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姜宏戰使用自劉明光處購買的工業明膠生產粉絲409.6噸并銷售,銷售金額131萬余元。其間,姜宏戰還向江崇雪轉售工業明膠3.5噸用于生產豬頭肉等,銷售金額7萬余元。此后,江崇雪等人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摻入工業明膠對豬頭肉、豬拱“掛凍”,共計生產90余噸,銷售金額155萬余元。
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經營罪,判處姜宏戰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82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劉明光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江崇雪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案例二 生產銷售“有毒”凍粉
2006年至2014年,王慶榮從外地收購海草(又稱龍須菜、海藻),組織王發文(在逃)、張雪芹、李萍等人將海草放入工業用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泡,再用濃硫酸中和,隨后放入蒸鍋進行煮膠。在煮膠過程中添加配方復合肥,再經過注膠、冷凍、切割和晾曬,大量生產凍粉。后將生產的凍粉向周邊地區銷售,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
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王慶榮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張雪芹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李萍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案例三 包子中添加含鋁泡打粉
2014年下半年,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鋁泡打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包子店生產包子時,添加含硫酸鋁銨的泡打粉,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5萬余元。
德州市武城縣人民法院認為,宋振違反規定,將生產的鋁殘留量大于國家規定的100mg/kg限量標準的食品對外銷售,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宋振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案例四 “組團”銷售病死牛肉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孫克衛、鄧深河等18人分別將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或介紹銷售給張占;尹振華等3人在養牛期間,分別將各自的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給鄧深河、張占;張占單獨或伙同從輝將從上述被告人處收購來的牛屠宰后,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牛肉銷售給肖凱等人二次銷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張占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孫克衛、鄧深河、肖凱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至3000元不等刑罰。
原標題:去年山東省審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257件 341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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