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03-27 10:57:03
3月22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聯合調研組來山東省法院調研,24日,在省法院進行的座談會上,反家暴成熱點之一。《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一年,作為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在實施的三百多個日夜,哪些弱勢人群依靠其維護了合法權益,在具體實踐中,業內人士又發現哪些值得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8個施暴家庭 4個男方再婚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至今,我們受理涉及家暴的家事糾紛案件有30多件”,山東泰泉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卉參加了當天的座談會,她說,其中,律所代為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案件有9件。
她將這些案件進行對比、分析。9起案件中有8起為丈夫向妻子施暴,這8起案件的婚姻狀況有一定規律性,其中至少一方再婚的有4個,其中3個為“女方初婚,男方再婚”,1個為“雙方再婚”。
“家暴與婚姻狀況的確有一定關系”,李卉分析,再婚家庭的感情基礎與初婚不同,且家庭關系相對更為復雜,家暴因此產生。而且有可能上一段婚姻就有家暴。
她曾接觸過一對夫妻,男方是三婚,妻子被家暴后求助,他們事后了解,這名男子在此前的婚姻中就存在家暴。
“甚至有的人在戀愛期間出現了家暴的苗頭”,她說,當時的解釋是在乎女方,但婚后就演變為家暴。代際傳遞也應重視,有的家庭父母就存在家暴,“父親打母親,子女就可能效仿。”李卉說。
丈夫舍不得動手 卻剪了妻子的衣服
在家暴種類中,肢體暴力、語言暴力最常見,有的伴隨精神暴力。“語言暴力更為多發,升級后發展成肢體暴力,基本上在實施肢體暴力時都伴隨語言暴力。”李卉分析。
精神暴力同樣殘酷,她舉例,一個年輕女性和一位年長男子結婚,因為喜歡打扮,丈夫認為她在外面花枝招展,但又舍不得動手,于是把妻子買的衣服、包剪了,鞋子剁了,試圖讓妻子恐懼,達到控制或改變對方的目的。
根據反家暴法,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不一定只在夫妻之間。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9起案件中,有一個特別案例,丈夫不僅向妻子施暴,還動不動打岳母。
方老太已年過六旬,家里招的上門女婿沒有工作,但脾氣很大,不順心時會打妻子和岳母。“他長期、多次打岳母,老人因此受過傷”,因為長期如此,社區、鄰居們都知道這個情況,有時幫助方老太報警,但警察一來,上門女婿就不知道躲到哪里去了。法院為老人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位女婿在多方壓力下主動搬離了方老太的住宅。
如何認定家暴 建議不看結果看行為
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家暴存在討論空間。有人認為,只有造成一定傷害后果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才能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此,省法院相關負責人在座談會上表示,法官面對較為普遍的是一些每次都看似沒有嚴重后果,卻對受害人傷害較深的家庭暴力事件。建議通過立法,變家庭暴力“結果模式”的認定標準為“行為模式”,也就是說,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應以加害方的行為是否已成為一種行為模式作為認定標準,而不僅僅看結果。
多位人士表示,審判實踐中存在舉證難,有些當事人在受家暴后沒保存證據意識或采取的證據保護形式不當或殘缺,導致對家暴事實無法認定。“許多女性這方面意識不夠,有的甚至被打過好幾天才想起報警”,一位婦聯人士說。對此,與會人員建議,能否放寬對證據的審查。李卉說,她接觸過一位妻子,聽到丈夫在外面發脾氣,她就在里屋穿戴整齊,隨時準備跑出去,甚至整夜穿著外套睡覺,“要考慮自身安危,這種情況要留下有力證據比較難。”
省高院相關人士24日透露,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全省各基層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6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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