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7-07-11 17:15:07
11日,記者從山東省環保廳獲悉,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法院和檢察院近期聯合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于省級政府非稅收收入,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所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主要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根據法院判決、調解或磋商的結果,由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
主要來源于,環境公益訴訟、省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經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索賠的資金;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罰金或沒收的財產(變賣所得);賠償義務人自愿支付的賠償金。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省級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同時,《辦法》詳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的范圍,包括清除、控制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賠償;調查取證、專家咨詢、環境監測、鑒定、勘驗、審計、評估、驗收、律師代理等必要費用。
某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賠償金應用于該事件的生態環境修復,不可修復或無必要修復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資金原則上應用于損害結果發生地。
修復項目和修復單位確定后,由修復單位向項目實施地財政、環保部門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申請,同時提交生態損害賠償資金使用方案、支出預算及相關文件資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玉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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