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10-15 22:34:10
齊魯網10月15日訊 齊魯網10月15日訊(記者 何則偉)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今天發布關于印發《山東省實施〈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細則》的通知。細則強調,山東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對本地、分管行業(領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有效解決,負有領導責任的。
(六)對打非治違不力,本地和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連續發生違法違規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七)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三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在相關規定時限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市、縣(市、區),按照安全生產約談辦法等有關規定,約談有關黨政領導干部。
第二十五條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紀委監委核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細則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和責任清單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終身問責制,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移送有權實施責任追究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已退休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存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并建立健全溝通協作工作機制。
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發現有本細則規定問責情形的,應當將問題線索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單位)處理。
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分別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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