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2-15 15:53:02
齊魯網2月15日訊(記者 左新新 通訊員 王希玉 潘輝)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被告人李某某私自生產假冒品牌飲料,被告人溫某某、張某某明知假冒卻大量購買銷售,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溫某某、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320000元至130000元不等。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山東莘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被告人溫某某,男,1967年12月出生,山東昌邑人,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被告人張某某,男,1980年9月出生,河北隆堯人,漢族,小學文化,公司員工。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3年以來購買設備、租賃廠房私自生產假冒某品牌飲料,進行銷售,從中謀取私利。被告人張某某、溫某某在明知的情況下大量購買李某某生產的假冒某品牌飲料進行銷售,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價值6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某涉案價值24萬余萬,被告人溫某某涉案價值2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自己生產、加工的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溫某某、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而銷售、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指控被告人溫某某、張某某涉案犯罪數額24萬余元中,有證據證明其中有73000元為犯罪未遂。指控被告人溫某某、張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溫某某、張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溫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能夠主動退繳贓款,故對三被告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遂對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溫某某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20000元;被告人溫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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