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14日訊 為進一步提升城市品質、提高居民生活舒適度,7月14日,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原辦法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擬從適用范圍、增設電梯業主表決規則的調整、增設電梯利益受損業主的救濟渠道等六方面作出調整和修改。
據濟南市住建局物業管理處處長黃安平介紹,2017年6月20日,《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頒布實施,濟南市在市內5個行政區和濟南高新區范圍內開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點工作。2019年8月,因《辦法(試行)》兩年有效期到期,對《辦法(試行)》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并經市政府同意,重新發布了《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開展近3年來,共計開工建設720部,其中562部電梯已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發放財政補助資金9867.75萬元,增設電梯開工數和竣工數位于全省第一,各項指標均占全省統計數據的80%以上。
“濟南市增設電梯工作施行以來,與省內其他城市相比,盡管從推行的速度和實施的效果來看相對較快和較好,但依然無法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黃安平說到,同時,在《辦法》實施過程中,不少群眾來信來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通過建議和提案對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策提出了修改的意見和建議。為此,根據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省市關于做好與《民法典》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結合濟南實際,有必要依法對《辦法》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增加了《辦法》的適用范圍,《辦法》第四條增加了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對行政權力相對獨立的平陰縣和商河縣,《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可參照執行。為避免將集體土地上依法建成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排斥在外,《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將原來的“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修改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
明確了增設電梯規劃審查的要件。由于增設電梯規劃審查不屬于規劃許可,為了避免審查要件過于繁瑣,同時減少審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增設電梯規劃設計方案公示期滿后,建設單位只需提交“申報表、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和規劃設計方案”申請辦理規劃審查手續。
減少了辦事環節。根據濟南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優化濟南市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要求,對原《辦法》“增設電梯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經圖審機構審查合格”這一環節予以刪除,修改為《辦法》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到區住建辦理施工備案手續,并在開工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推送至區住建部門。”
調整了增設電梯業主表決規則,此次《辦法》修改的重點就是調整增設電梯業主表決規則,原《辦法》做法是:增設電梯的意向和初步設計方案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再由街辦、社區有針對性靠上指導協調,最終讓全體業主達成一致書面意見,在此基礎上,牽頭部門指導業主進行設計、報批、施工。這種方法雖然能夠充分發揮協商民主的作用,在確保增設電梯工程順利施工的同時,也能促進鄰里和睦、社會和諧,減少社會矛盾糾紛,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速度,難以滿足高層老弱病殘群體最基本的出行需要。為此,根據新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應當由該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書面簽署同意意見”。滿足這一條件且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就增設電梯有關的事宜達成書面協議后,即可進行增設電梯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規劃審查、施工備案等后續審批程序。
發揮民主協商作用,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辦法》盡管對增設電梯業主表決規則進行了修改,但因增設電梯不同業主的利益訴求矛盾依然存在,必須充分發揮好民主協商和屬地街辦、社區調解功能作用,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為此,《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按照市委組織部和市編辦《關于公布<濟南市縣鄉“屬地管理”事項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清單>》的規定,作了“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屬地責任,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民主協商等工作。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好居民議事會的民主協商作用,積極化解業主之間關于增設電梯的矛盾糾紛。涉及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村改居等居住相對集中的小區,上述單位要主動會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居民委員會共同做好協商工作”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充分聽取該單元全體業主的意見,尤其應聽取該單元增設電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風、噪聲等直接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同意”,第三款規定“在業主自我協商的基礎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牽頭組織、居民委員會參與,搭建協商平臺進行民主協商、議事聽證,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矛盾”。第九條第二款對本單元同意增設電梯業主就增設電梯有關事項達成的協議,本單元其他業主有異議的,規定了“業主可自行協商或者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等單位的協調下處理異議(進行調解)。力求將民主協商和屬地街辦、社區及單位調解功能貫穿增設電梯整個過程,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矛盾。
增加了因增設電梯利益受損業主的救濟渠道,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高層業主和低層業主利益不同、訴求各異,通過民主協商和調解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雖然能有效化解部分矛盾糾紛,但不是全部。為此,《辦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了“相關業主認為因增設電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權益或者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可以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的最終救濟渠道。
閃電新聞記者 高于 報道